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次調整廣州市南沙區
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職權的公告
粵府函〔2024〕200號
根據廣州市南沙區機構改革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現就調整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職權事宜公告如下:
一、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廣州市南沙區等地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9〕113號)中,賦予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衛生監督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權,調整由廣州市南沙區衛生健康局行使。
二、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廣州市南沙區等地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9〕113號)中,賦予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的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版權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權,調整由廣州市南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
三、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類權力事項,對照梳理、明確本單位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四、本公告生效之前,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已立案的上述領域的行政執法案件由該局繼續辦理。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