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清遠市大燕湖防災減災工程(一期)項目用地土地征收的請示》(清城府報〔2024〕14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清城區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36.7230公頃(其中耕地5.6611公頃)和未利用地0.0065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另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0.6328公頃;同意將國有農用地0.3207公頃(其中耕地0.0465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另同意使用國有建設用地0.0013公頃。上述批準建設用地37.6843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供應,作為清遠市大燕湖防災減災工程(一期)項目護岸建設用地。同意你市清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11.6919公頃(其中耕地2.4239公頃)和建設用地1.3095公頃;另同意使用國有農用地0.0095公頃和建設用地0.0467公頃。上述批準建設用地13.0576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供應,作為清遠市大燕湖防災減災工程(一期)項目淹沒區用地。
二、請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你市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此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補充耕地。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按照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