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批汕尾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汕國土資〔2018〕389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東涌鎮石洲經濟聯合社,洪流村長富、町前經濟合作社,新安村青龍頭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0.8585公頃〔養殖水面0.8420公頃、其他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0.0165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建設用地11.4296公頃,以上合計12.2881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上述土地經完善征收手續后依照規劃安排作為汕尾市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聽取群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汕尾市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完善相關征地社保審核手續。未完成征地社保審核和落實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強行收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