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潮州市國土資源局,汕頭市龍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汕頭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潮汕大橋工程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初審意見的報告》(汕國土資源〔2018〕380號)、《潮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潮汕大橋工程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初審意見的報告》(潮國土資〔2018〕303號)和汕頭市龍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申請辦理潮汕大橋工程項目用地預審的報告》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查,意見如下:
一、潮汕大橋工程項目(統一項目代碼:2018-440507-48-01-808430)已經省發展改革委批復項目建議書《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潮汕大橋項目建議書的批復》(粵發改交通函〔2018〕4411號),項目建設對完善汕頭和潮州兩市公路網絡,推進汕潮揭區域一體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該項目選址位于汕頭市龍湖區和潮州市潮安區,用地已列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供地政策,原則同意通過用地預審。
二、項目擬用地總面積5.2554公頃,其中農用地0.6408公頃(耕地0.3277公頃,不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4.3494公頃,未利用地0.2652公頃,不涉及圍填海。位于汕頭市擬用地總面積1.9460公頃,其中農用地0.6408公頃(耕地0.3277公頃,不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1.0400公頃,未利用地0.2652公頃;位于潮州市擬用地總面積3.3094公頃,均為建設用地。在初步設計階段,要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三、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和有關要求,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應當補充數量相同、質量相當的耕地。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在用地報批前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應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將被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結合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地復墾等工作,及時組織開展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補充耕地;用地報批時,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安排情況隨同補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說明。
四、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的規定,認真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前期工作,足額安排補償安置金并納入工程項目預算,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明確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措施,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在用地報批前按規定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工作。
五、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切實加強對此項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時制止違法用地行為,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我廳報告情況。對違法用地行為發現后沒有及時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六、建設單位應當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進行查詢核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或者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后,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登記等。
七、依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月11日。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