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3日,《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近日,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市人大監察司法委建議,適當考慮并尊重農村民俗習慣,廣泛征求新增禁放區地方政府,特別是街道、基層自治組織和群眾意見,合理調整禁放范圍。
廣州市司法局局長廖榮輝介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自1992年6月實施以來,歷經6次修正,最后一次于2006年修正至今已13年,一些條款內容存在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原《規定》中的煙花爆竹禁放區域范圍經過了多次調整,廣州市行政區劃也經過多次調整,市民難以清晰識別禁放區域,不利于法規實施。
同時,隨著廣州市城市建成區面積不斷擴大,原來的人口稀疏地區變成了人口密集區,存在禁放煙花爆竹需求。為此,修訂草案明確,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六個中心城區實行全區禁放,南沙、花都、番禺、從化、增城五個區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內也實行禁放。修訂草案中集中明確花都區新華鎮政府所在建成區以及白云國際機場周邊村(墟)實行禁放。
建議考慮風俗習慣合理調整禁放區
廣州市人大監察司法委主任委員鄭烈城介紹了監察司法委的審議意見,他表示,《修訂草案》第二條將禁放范圍擴大到黃埔區全區以及南沙、花都、番禺、從化、增城所有行政街轄區范圍。有意見認為,雖然許多鎮已改為街道,但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居民風俗習慣與農村并無本質區別,且短時間內難以改變。直接以行政街轄區為標準,可能帶來執法難問題。
監察司法委認為,有必要準確了解擬擴大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當考慮并尊重農村民俗習慣。建議在常委會后續審議中,廣泛征求新增禁放區地方政府,特別是街道、基層自治組織和群眾意見,合理調整禁放范圍,使法規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和順應公序良俗,保證法規得到有效實施。
非禁放區的醫院學校車站等也應禁放
針對禁放區內因重要活動燃放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的不同審批程序,監察司法委建議區分禁放區內和禁放區外作出不同規定,在禁放區內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給市公安局進行審批;在禁放區外則直接適用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對于禁放區內不準為銷售而儲存煙花爆竹的條款。有意見認為,以銷售為目的的儲存,屬于主觀目的,執法中難以判斷。監察司法委建議規定禁放區內儲存煙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過十千克,并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察司法委認為,規范禁放區外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也十分必要。因此,建議增加在禁放區外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規范,如在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林區燃放煙花爆竹,在醫療機構、機關辦公場所、學校、醫院、機場車站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以及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