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廣東省教育廳發布關于征求《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意見(修訂稿)》(下稱《指導意見》)意見的公告,對公辦民辦普通高中招生行為提出“十個嚴禁”。
修訂后有哪些新變化?《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行為,提出公辦民辦普通高中要按審批機關統一批準的招生計劃、范圍、標準和方式同步招生,并強調“十個嚴禁”。
具體內容為,各普通高中學校不得違規招收未在本地市參加中考的學生;嚴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組織招生、免試招生、超計劃招生、違規跨區域招生;嚴禁學校間混合招生、招生后違規辦理轉學;嚴禁民辦學校以公辦學校名義招攬生源;嚴禁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采用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結果作為招生依據;嚴禁以高額物資獎勵、免收學費、虛假宣傳等方式爭搶生源;嚴禁招收已被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學生;嚴禁招收借讀生、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嚴禁招生亂收費;嚴禁公布、宣傳、炒作中考“狀元”和升學率;嚴禁將各類競賽獲獎情況設立為中考加分項目,相關特長和表現計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針對合理確定招生范圍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新建學校招生范圍和新建小區對口學校劃分工作機制。其中,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在審批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范圍內招生,主要面向學校所在縣(市、區)招生,沒有寄宿條件的學校,不得跨縣(市、區)招生。堅持自愿申請、公平公開、惠民便民的原則,因地制宜制定出臺本地區多孩子女義務教育同校就讀政策。
在保障特殊群體受教育權利方面,《指導意見》明確要完善并落實本地區進城務工和港澳人員隨遷子女參加中考的政策,努力保障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考;對回戶籍地參加中考的隨遷子女,戶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試報名服務工作。
《指導意見》還提出,要規范執行國家規定的特殊群體等中考加分政策,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范圍,取消國家規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項目;加強學生分班管理,各地各學校應積極推進義務教育陽光分班,可采取邀請家長現場見證監督、電腦隨機確定學生和任課教師團隊等方式,推進均衡編班落實落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