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面向公眾發布《廣東省傳統建筑名匠認定辦法(征求意見修訂稿)》(下稱《征求意見稿》),與我省首屆名匠認定標準不同的是,征求意見稿擬在擴大評選的技藝范圍、增加推薦方式和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基礎上,推進省級名匠的認定程序規范化和權利責任的清晰化,同時明確了三種可以撤銷名匠資格的情形。
為傳承嶺南建筑文化、弘揚工匠精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在今年開展第二屆廣東省傳統建筑名匠認定工作。記者從《征求意見稿》)看到,相比首屆名匠認定的傳統建筑技藝(嵌瓷、灰塑、陶塑、磚雕、木雕、壁畫、彩畫),新法將技藝范圍大幅擴大,具體分為修建、裝飾、造園、燒造和其他五大類別,共幾十個種類。
在推薦方式方面,首屆是由工匠所在單位或居委(村委)推薦,而《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由2位已認定為傳統建筑名匠的推薦人出具推薦意見的方式,由申報人選擇其一提交推薦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專家委員會成員也變得更廣泛。
同時,認定程序也將變得更加規范。《征求意見稿》把認定工作分為初審和綜合認定兩個階段。初審階段選出前50%的申報者作為入圍人選;綜合認定階段,按照得票數達到出席的專家委員會成員人數2/3以上、按票數從高到低得出不超10人的名匠推薦名單。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三種情形下,可以撤銷省傳統建筑名匠認定,分別是: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嚴重處分或刑事處罰的;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的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且受行政處罰的;因違反職業道德等原因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這意味著省級名匠有了真正的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