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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藥品零售企業將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時間 : 2018-04-12 16:13:22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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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記者從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例行新聞通氣會上獲悉,《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的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4月15日起實施,對藥店經營范圍和風險監管級別作出明確劃分,并根據分級分類實施動態管理,進一步完善藥品流通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為廣東醫藥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制度保障。

  《辦法》指出,根據藥品零售企業設置條件與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的適應程度,將藥店核定經營范圍從小到大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其中,一類店經營范圍限定為非處方藥;二類店經營范圍限定為非處方藥、處方藥(注射劑、腫瘤治療藥、抗生素、生物制品、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罌粟殼、中藥飲片等除外);三類店經營范圍最廣,包括非處方藥、處方藥、中藥飲片等所有可在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的藥品。

  監管方面,依據《辦法》劃分監管等級,對藥店采取動態管理方式。將藥品零售企業按風險程度,從小到大依次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根據日常監督檢查、跟蹤檢查及飛行檢查結果,結合設置條件的滿足程度進行動態調整。對未按核定的分類設置條件要求經營,擅自降低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規模與分類不相適應的,執業藥師等藥學技術人員“掛證”,無法在職在崗履行處方審核、藥學服務及質量管理等情形的,將按規定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

  為提高藥店藥事服務水平,《辦法》對一、二、三類藥店的藥學技術人員配備標準提出明確要求。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具備執業藥師資格,配備足夠的、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及崗位職能相適應的藥學技術人員。在藥店設施設備配備方面,《辦法》提出,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獨立集中設置藥品陳列區,陳列布局應當按劑型、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要求企業建立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能滿足藥品追溯的要求,并具有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上監管的條件。

  省局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處長林奇藝指出,分類分級管理下,經營規范、服務能力強的高級別藥店將享有更廣的經營范圍;中小藥品零售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的配備條件,找到適合自己的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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