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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10月1日起實施

時間 : 2016-08-26 16:29:57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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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省人大法工委、省“兩建”辦、省工商局、省法制辦聯合在東莞舉行《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下稱《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稐l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性法規?!稐l例》合理確定了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的權責界限,既“確權”又“限權”;同時構建了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模式,強化信用約束;并明確對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

  與會代表一致認為,《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市場監管領域的綜合性法規,沒有先例可循,涉及領域寬,涉及上位法多,立法難度大。《條例》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廣東作為改革試驗田,體現了先行先試、敢為人先、勇于啃硬骨頭的首創精神?!稐l例》立足改革,著眼長遠,充分吸收了我省近年來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實踐成果,堅持問題導向,轉變監管理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起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立法目的明確,定位準確,符合我省市場監管工作實際?!稐l例》的出臺對于完善市場監管制度,健全市場監管體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我省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10大亮點

  1.合理確定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的權責界限,既“確權”又“限權”。著力厘清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的基本權責,明確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以及“何所為、何所不為”。單設“監管職責”一章,明確劃分橫向的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和縱向的各部門層級的職責,對市場監管進行了確權,解決了長期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問題。

  2.細化橫向部門之間“誰許可,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縱向部門層級之間執法重心下移的原則,提出了相對集中執法權,避免職權交叉重疊、重復執法和執法擾民問題。

  3.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豐富了監管形式和方法。

  4.強化協同監管,明確細化了綜合執法、執法層級聯動機制以及部門聯合執法的有關規定,解決不同部門、部門的不同層級之間都有監管執法權時,一方面多頭執法,執法擾民;另一方面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的問題。

  5.強化監管信息共享和大數據監管。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實現各級政府和部門之間監管信息交換共享。

  6.構建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模式,強化信用約束。率先以法規形式確立信用承諾制度、信用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制度、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失信懲戒機制等,統一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開渠道。

  7.建立風險監管制度。通過對風險信息的分析研判,強化風險聯控和預防,變事后處理的被動管理為事前防范的主動管理,提高管理的主動性和科學管理能力。

  8.明確對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身份核實,為規范網絡交易、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9.規定市場主體責任。

  10.強化社會監督、構建多元共治格局。對公眾監督、行業參與監管、專業服務機構監督和輿論監督等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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