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下稱“《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共29條,不設章節,就完善河湖長制組織體系、健全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機制、統籌河湖治理與經濟社會發展、加強監管規范、強化支持保障等作出明確規定。
聚焦匯聚社會合力??
規定可選聘個人擔任民間河長湖長
讓河湖實現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關鍵是壓實各級河長湖長的責任。
《條例》明確,廣東建立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河湖長體系以及河湖長動態調整機制,河湖分級分段設立省、市、縣、鎮級河長湖長,村級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河長湖長。在省級層面,本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流域分別設立省級河長,潼湖流域設立省級湖長,由東江流域省級河長兼任。
同時,《條例》還針對性細化了縣級以上總河長、河長湖長以及鎮級總河長、河長湖長的工作職責。例如,縣級以上河長湖長負責審定并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等,鎮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開展責任河湖日常清漂、保潔以及問題排查整治等工作,村級河長湖長則負責開展河湖日常巡查等。
當河湖跨行政區域時,該由誰負責管理保護?對此《條例》規定,跨行政區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長湖長應當組織建立河湖聯防聯治機制,推動區域協同治理、聯合執法等工作。
做好河湖管理保護工作,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稐l例》明確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選聘熱心河湖保護工作的個人擔任民間河長湖長等,并規定為參與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的志愿服務者、民間河長湖長、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著眼增進民生福祉??
規定建立幸福河湖名錄并實行動態管理
江河湖泊與老百姓的生產生活休戚相關,良好的河湖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稐l例》突出地方特色,充分發揮河湖長制在幸福河湖建設、綠色水經濟發展、水利風景區規劃建設等領域的關鍵作用,統籌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
把江河湖泊打造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是國家“江河戰略”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條例》明確了建設幸福河湖的主要內容,規定省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制定幸福河湖評價體系,組織開展評價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錄并實行動態管理。
廣東地處南方豐水地區,自然條件得天獨厚,人水關系密切,發展水經濟資源稟賦良好、市場廣闊。《條例》明確,省河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水經濟發展工作方案,指導各地發展綠色水經濟,并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發展綠色水經濟新業態。同時規定,河湖長制成員單位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優化水經濟項目審批程序,強化用地用林和水資源、水域岸線空間資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綠色水經濟發展。
此外,《條例》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充分依托河湖長制,統籌水利風景資源,挖掘文化內涵,科學規劃建設水利風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