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廣東省及深圳、珠海、梅州、陽江、云浮、清遠、揭陽等地市有10余部法規開始施行,涉及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營商環境優化、災害事故應急處置、污水垃圾處理等內容。
見義勇為事跡突出人員納入獎勵范圍
新修訂的《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明確四種情形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包括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等。該條例規定對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最高可頒發一次性獎金100萬元,金額目前為全國前列,并將沒有犧牲或致殘但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也納入獎勵范圍,明確由省政府按照其實際貢獻和社會影響頒發一次性獎金,擴大了獎勵對象覆蓋面。
圍繞產業發展,《廣東省促進產業有序轉移條例》遵循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總結提升廣東省產業有序轉移實踐經驗做法,按照“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市場運作、合作共贏”原則,對促進社會參與、產業共建與利益共享、承接載體標準化建設、主平臺打造、產業集群化特色化數字化發展、深化幫扶協作等作出規定,同時強化要素保障和優化發展環境,有效促進產業有序轉移,推動產業承接和產業轉出雙方互促共進。
《梅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推動改善梅州本土規上企業較少的現狀,該條例要求健全中小微企業梯度培育體系,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掛牌上市。為回應在立法調研中經營主體呼聲強烈的融資難問題,該條例還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風險補償金管理制度和應急轉貸機制。
《揭陽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鼓勵和引導實體書店創新經營方式;將未成年人閱讀作為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重點,根據不同學歷階段學生的學業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閱讀促進活動;鼓勵、支持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等在寒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
珠海出臺省內首部規范海釣活動安全法規
圍繞應急處置、消防安全、海釣安全等,深圳、珠海有多部相關法規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災害事故應急處置條例》明確建立健全分級應對機制,厘清市、區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街道、社區的職責。保障制度方面,該條例要求加強應急預案編制與演練,統籌專業、基層及社會救援力量,建立資金快速撥付和物資保障機制,同時為應急處置人員提供防護裝備、醫療救治及心理干預等全方位保障。
《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針對消防“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等現象,明確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須設置消防車通道標識,物業服務人應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用途。此外,該條例還創新建立“消防救援+醫療急救”的深度協作應急醫療救援模式,加強與香港、澳門以及大灣區內地其他城市的消防工作協作,建立健全大灣區消防救援協作機制。
《珠海經濟特區海釣安全管理規定》是廣東省內首部專門規范海釣活動安全的法規。珠海首次運用特區立法權,以“小切口”立法形式規范管理海釣活動,進一步筑牢安全底線。規定圍繞影響海釣安全的主要因素展開設計,例如要求開展海釣活動的船舶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衛星定位通信終端等裝置,嚴禁擅自關閉、拆除、遮蔽、改裝;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應為乘員配備救生衣和定位設備,并設定法律責任。同時,立法兼顧相關產業發展需求,如規定市、區政府可合理規劃建設休閑漁業碼頭或設置錨泊區,作為海釣活動集散中心。
清遠建筑垃圾違規處置 最高處100萬元罰款
《陽江市水產養殖尾水污染防治規定》是廣東省首部水產養殖尾水污染防治領域的地方性法規,鼓勵集中連片水產養殖區域設置統一的排污口,水產養殖生產者自籌資金共建或者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建設水產養殖尾水集中處理設施,還規定了采用集中處理方式的應當明確責任主體,間接排放控制要求可以由水產養殖生產者與尾水集中處理設施單位根據尾水處理能力商定或者執行相關標準。
《云浮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城鎮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例如損毀、盜竊、穿鑿、堵塞,向城鎮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砂漿、混凝土漿等廢棄物等,違反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清遠市城鄉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建筑垃圾轉移至本市處置,或者擅自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垃圾轉移至市外處置,違者由縣(市、區)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