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林長制條例》(下稱“條例”)。條例以“小切口”方式立法,共25條,不設章節,圍繞林長體系、林長職責、林長制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制度設計,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鞏固和提升林長制實踐成果,條例將林長制從政策層面上升為法規制度,并針對其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這其中,明晰職責是重點。
條例用了比較長的篇幅對五級林長職責作了具體規定,明確總林長負責全省林長制工作,對林長制工作進行總督導;副總林長協助總林長開展工作,組織協調解決重點生態區域林業資源保護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市級林長則主要負責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組織開展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工作,協調解決林業資源保護發展重大問題等。此外,還對縣級、鎮級、村級林長的職責分別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通過逐個明晰義務,層層壓實責任。
考慮到實踐中跨區域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問題仍面臨機制不暢、難達成共識等突出問題,條例還專門規定,縣級以上林長應當根據區域林業資源保護發展需要,建立健全跨區域的協同發展工作機制,協商處理跨區域的林業資源保護發展重點難點問題,協同推進林業資源一體化保護和科學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