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筆者從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獲悉,《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已于近日印發,并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明確了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無需經過分割手續即可直接轉讓,同時設置限制條件嚴防擅自改變工業物業的土地和房屋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等行為。這將進一步規范我省制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行為,全力支持制造業企業盤活土地。
工業物業不得以預售方式分割銷售
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中明確,可進行分割和分割轉讓工業物業產權必須是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且該國有建設用地的用途為工業;可分割和分割轉讓工業物業產權必須是已確權登記的,即不得采取預售方式進行分割銷售;分割后的工業物業需具備可獨立使用狀態且可形成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受讓主體必須是經依法注冊登記且為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容積率在1.6以上,二層及以上且帶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無需經過分割手續可直接轉讓。
嚴防違規進行商品房開發等行為
《通知》還設定了一些限制條件,防范擅自改變工業物業的土地和房屋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
今后工業物業產權不得在層內再進行分割,即層是工業物業產權分割的最小單位。為確保制造業發展空間,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積。同時,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權份額轉移,不得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土地。
此外,工業物業建筑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即單獨就工業物業建筑區內配套用房申請變更(分割)不動產登記、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抵押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通知》還規定,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40%。這意味著不管原權利人轉讓幾次或者同時轉給多個受讓主體,其轉讓后持有的工業或倉儲功能建筑面積不得低于最初未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建筑面積的40%。而且,受讓后的工業物業產權自完成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