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作為完善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暫行辦法》立足廣東實際,從強化集中統一、界定委托范疇、明確管理重心、細化工作要求四個方面,提出了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要求。
《暫行辦法》厘清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邊界,是規范有關部門、機構履職盡責的重要制度依據。
強化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
《暫行辦法》明確各地政府可根據實際建立“出資人—控股公司—金融機構”管理模式,由金融控股公司作為產權主體集中控股、參股和管理本級金融機構,以及對非金融國有企業與主業不相關的金融資產和金融業務集中運營管理。強化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有助于建立金融資本與實業資本的防火墻,推動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提高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益。
《暫行辦法》還明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提出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門直接出資的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由本級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其他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直接管理或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其中,“其他部門、機構”既可以是國有資產監管等政府部門,也可以是金融投資運營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國有實體企業(集團或平臺)等機構。
同時,結合廣東省國有金融機構體量不均衡、小型金融機構居多的實際情況,《暫行辦法》提出各級財政部門重點管好本級主要金融機構,各級主要金融機構由本級政府確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期貨等金融機構,聚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重點。
此外,根據中央和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定,《暫行辦法》進一步界定了國有金融機構范圍包括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頒發執業許可的各類企業或機構,細化了產權登記、收益收繳、重大事項管理等國有金融資本工作要求,明確選擇和考核金融機構管理者按照地方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派出股東代表等應以產權為基礎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財政部門作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有十五項,宏觀上要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制度體系,優化布局、規范運作、提高回報、維護安全;微觀上要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同時,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
對于兩者關系,《暫行辦法》明確,財政部門充分尊重國有實體企業的法人財產權,不代行其具體股東職責。在具體工作銜接上,國有實體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依法依規對本級國有實體企業出資設立的金融機構履行基礎管理、經營預算、收益收繳、薪酬監管等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督促國有實體企業執行財政部門統一規制。
出資人機構向所出資金融機構派出股東代表、股權董事等人員,以及任免和考核金融機構管理者,應注意以產權為基礎:出資人機構根據對國有金融機構的出資(持股)情況,派出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確定董事席位,參與任免、考核管理者。如對金融機構無直接出資,則不直接履行股東職責。同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和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任免和考核金融機構管理者。
下一步,廣東省財政廳將按照《暫行辦法》要求,組織各地市財政部門完善國有金融資本委托管理程序,厘清財政部門和受托人職責事項清單,明確工作要求和管理流程,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建立健全受托人向財政部門報告履職情況機制,加快推進完善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