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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應聘請第三方機構審計

時間 : 2017-02-25 08:59:00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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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這部法律分為七章,共三十條,將于今年5月8日起施行。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亮點何在?將會對我國紅十字運動起到什么作用?在當天下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對此進行了解讀。

  財產收入、使用受政府監督

  修訂后的法律對紅十字會的監督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如: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紅十字會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此外,在內部組織結構上,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解讀

  近些年來,中國紅十字會的公信力受到質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來自各方的監督,以及紅十字會財產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存在制度的缺失。這次法律修訂的一大亮點就在于編好制度的籠子,使紅十字會進一步規范。

  損害紅十字會名譽將追責

  增設法律責任一章,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多種情形進行明確,如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等;同時也規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多種情形,如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等。

  同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增加一章法律責任,是對紅十字會進行保護,無論是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還是紅十字會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侵犯紅十字會權益的,都要視情況承擔法律責任。

  “三救”基礎上增“三獻”職責

  法律明確了紅十字會的職責,既包括“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等傳統職責,也包括“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等新職責。

  解讀

  中國紅十字會原來的主要工作是“三救”,即救助、救護、救援,隨著中國紅十字會的發展,其工作有了很大拓展,最突出的拓展就是現在的“三獻”,即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及造血干細胞捐獻。對這項工作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是對紅十字會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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