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6日頒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2005年開始實施的原規定相較,新規定更加突出立德樹人要求和以學生為本的理念。
新規定要求,高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加強對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強調恪守學術道德,開展誠信教育,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針對近年來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潮,新規定提供了制度保障。規定提出,健全休學創業的彈性學制,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后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了休學批準程序。建立更加靈活的學習制度,規定學生可以多種方式學習,包括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對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明確了學生學分積累和認可制度;規定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新規定更加注重保護學生權益,完善公平的獎勵制度,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規范對學生的處分程序,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序,強化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措施。
新規定還強調促進學生自我管理。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充實有關學生權利義務的規定,強化學生自我管理機制和行為規范,規定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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