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非現場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非現場執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5年2月28日印發,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F將《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一)加強法治領域改革立法保障的需要。非現場執法是適應信息化、數字化時代發展要求,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的一項改革措施。國務院2020年頒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要“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首次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可以根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2024年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專段對非現場執法提出了具體規范要求。制定《辦法》,依法嚴格規范非現場執法活動,依法保障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隱私權等權益,是推動行政執法工作數字化轉型,實現政府治理信息化與法治化深度融合的需要。
(二)鞏固我省執法實踐探索經驗成果的需要。一是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已廣泛應用于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中,極大提高了執法效率。如“明廚亮灶”智慧系統、電子“治超”、生態環境領域自動監控平臺、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噪聲“遠程喊?!北O管模式等。二是依托非現場執法系統開展線上執法已逐步鋪開。省司法廳、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依托“粵執法”和“粵商通”率先開發全省統一的非現場執法系統,并在惠州試點后全面推廣應用。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2個平臺上線,已產生大量非現場執法數據:累計發起云巡查任務約4.6萬宗,涉及市場主體約2.7萬家;累計發起云備案任務1457宗,涉及市場主體1385家;累計錄入市場主體約232萬家。制定《辦法》,是鞏固上述非現場執法實踐成果,推動提升全省行政執法質量和效率的需要。
(三)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202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強調“合理確定行政檢查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我省出臺《辦法》,既是適應非現場執法方式已廣泛應用亟需規范的需要,更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涉企檢查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設總則、電子技術監控執法、在線監管系統執法、非現場執法規范、當事人權利保護、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49條。
(一)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目的與依據、適用范圍、概念、職責分工。規定開展非現場執法要遵循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寓管于服、智能精準和安全可控的原則。明確通過非現場執法能夠實現監管目的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執法,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現場執法,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同時,要求行政執法主體開展非現場執法,要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綜合查一次”、信用監管等制度,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減少對當事人不必要的影響。
(二)電子技術監控執法。一是第九條、第十條明確了電子技術監控執法原則、設備設置流程,規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方案,應當經省級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批準。二是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明確了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法制審核和技術審核的內容。三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場所設置要求,明確不得為增加罰款收入隨意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要求設置地點要對外公示,并列舉了禁止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場所。四是第十六條對行政執法主體采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等實施移動監控執法的流程進行規范。五是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共享、數據分析研判、數據真實、數據安全及設備維護等提出具體的要求。要求行政執法主體定期對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取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數據分析,對同一區域內的高頻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綜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動源頭治理,禁止以罰代管。
(三)在線監管系統執法。一是第二十三條列舉了在線監管系統執法的適用場景。二是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明確省司法廳、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要依托“數字政府”統一開發建設全省統一的在線監管系統,并明確了在線監管系統執法應用的具體內容。三是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明確行政執法主體要推廣使用“粵商通”“粵省事”等便民應用程序,要求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開展非現場監管執法,應當與全省統一的在線監管系統對接,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四是第二十八條明確利用在線監管系統開展非現場執法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及時開展現場執法,防止行政不作為。
(四)非現場執法規范。一是第二十九條規定非現場執法應當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分別明確了依托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執法、通過在線監管系統開展行政檢查及行政處罰的執法規范。三是第三十三條對行政執法主體通過在線監管系統收集、制作證據進行了規范。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明確了非現場執法的證據要存檔備查,規定了證據審核、排除的規則。四是第三十七條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在非現場執法活動中發現當事人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勸阻教育、責令改正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五是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非現場執法電子送達、電子支付。
(五)當事人權利保護。一是第四十條明確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主體通過非現場方式收集證據材料提出異議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進行審核,并規定行政執法主體不得因當事人異議而給予更重的處罰。二是第四十一條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為當事人線上查詢、陳述申辯、要求聽證、責任履行等活動提供便利。三是第四十二條明確了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執法人員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四是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明確行政執法主體要依法處理個人信息,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六)責任追究。規定非現場執法要接受社會監督,發現有錯誤的,要主動糾正。細化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規定行政執法主體及其相關運維運營單位違反《辦法》規定,導致數據泄露,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七)附則。明確本辦法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