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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解讀

時間 : 2025-01-16 09:00:36 來源 : 廣東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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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障旅館、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經系列調研和研討,省政府于2025年1月9日修訂發布了《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粵府令第315號,以下簡稱《規定》)。根據《廣東省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要求,為指導和幫助相關單位及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規定》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需要。2015年中辦、國辦出臺《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要加強包括旅館業在內的重點行業治安防控網建設,適時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旅館業落實法人責任、推動實名制登記、推進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兑幎ā纷?006年施行至今已逾18年,亟需對照中央最新部署予以修訂完善。

  (二)細化落實上位法有關規定的需要。2018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明確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實施告知承諾制。2022年國務院在修訂行政法規《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時,刪除了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條件中的房屋建筑、消防安全條件。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全面落實公安部有關要求,統一公安機關執行標準,亟需對《規定》進行修訂完善。

  (三)科學應對我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形勢的客觀需要。廣東作為經濟大省、人口大省、旅游大省,旅館業發展迅速。近年來,我省涉旅館業的刑事、治安案件時有發生,旅館業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仍有短板。為進一步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亟需修訂完善《規定》,為營造安全有序的治安環境和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法治支撐。

  二、修訂《規定》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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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公布,2012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公布,2019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公布,2024年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公布,2018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公布);

  6.《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公布,2022年修訂);

  7.《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04年公布)。

  (二)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1號);

  3.《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三、新修訂《規定》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規定》共20條,不分章節,主要內容如下。

  (一)規定了適用范圍及政府、有關部門職責。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等(以下統稱旅館)的治安管理活動(第二條)。二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三條)。

  (二)規定了開辦旅館條件以及經營旅館要求。一是明確了開辦旅館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人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申領;公安機關發證后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其他有關部門(第四條)。二是明確了申領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四項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證明,安全設施配備情況,標明房號、安全出口等的平面圖(第五條)。三是明確了辦理變更備案的情形、程序和時限,以及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建立相關信息共享機制(第六條)。四是規定了經營旅館的其他安全要求,包括市場主體登記、規劃、建筑、消防、安全生產等方面(第七條)。

  (三)規定了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旅客的治安安全義務。一是規定了旅館治安安全義務,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安保組織或者配備安保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安裝并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第八條)。二是明確了旅館及其工作人員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強調旅館應當確??头績葲]有安裝偷窺、偷拍、竊聽等設備(第九條)。三是規定了旅館查驗登記義務,明確系統故障時的處理措施,要求旅館建立來訪人員管理制度(第十條)。四是明確了旅館工作人員報告、協查及制止義務的情形(第十一條)。五是明確了旅館的未成年人保護義務,包括詢問情況、記錄備查,以及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的情形等(第十二條)。六是明確了旅客的四類禁止行為(第十三條)。

  (四)規定了公安機關職責及舉報投訴。一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開展治安安全檢查,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第十四條)。二是規定了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第十五條)。三是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舉報投訴的權利(第十六條)。

  (五)規定了法律責任。一是規定了旅館未落實安裝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義務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二是設置了援引性條款,列舉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據(第十八條)。三是規定了人民警察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四、《規定》的主要亮點

  (一)構建了旅館業治安安全防范體系。《規定》構建了政府領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治安管理工作機制,形成綜合治理的格局。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政府領導是指政府發揮統領和協調作用;部門協同是指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并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社會參與是指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法犯罪行為和風險隱患舉報、投訴,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環境。

  (二)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規定了旅館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嫌侵害未成年人的可疑情況的強制報告責任。該規定是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以及公安部制定發布的旅館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要求的貫徹落實,切實體現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

  (三)規范了旅館經營許可程序。《規定》對旅館經營許可申領、變更、注銷等程序性問題作出規定,對申領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需要提交的資料進一步簡化和規范,明確旅館經營應當符合市場主體登記、規劃、建筑、消防、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衛生、食品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落實了“證照分離”改革精神。《規定》明確申請人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旅館特種行業許可證,告知承諾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另行制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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