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新修訂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正式印發?,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政府立法工作,鮮明提出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等要求,明確了新時代政府立法工作前進方向。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對完善立法機制再次予以強調。二是適應省政府立法工作實際情況。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對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原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實際,需要予以修訂。三是總結提升省政府立法工作實踐經驗的需要。近年來我省積極開展政府立法工作實踐,以提升政府立法質量為重點,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創新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在規章項目立項、送審材料的規范和要求、多渠道聽取意見等方面開展實踐,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因此,有必要在修訂上述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時,將立法工作實踐中好的經驗和做法予以固化提升,形成推進立法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長效機制。
二、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修訂的依據是什么?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上位法的修改情況于2016年修訂了《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國務院于2017年修訂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根據上位法的修改情況,結合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實際,對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部分內容進行修訂完善。
三、省政府規章立項方面有什么新的規定?
根據規章立項工作需要,修訂了《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相關內容。為擴大政府立法的社會公眾參與度,除明確規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直屬機構、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立法建議項目外,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省政府立法咨詢專家、法律顧問等提出立法建議項目的方式和要求。
四、如何提升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質量和效率?
為加強立法計劃的執行,督促起草單位積極開展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提升起草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對《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統籌指導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司法廳提前介入指導起草工作的內容;二是增加了多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應當分別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的內容;三是明確了法規規章起草催辦制度。
五、如何加強對法規規章草案的合法性審查?
為加強對法規規章草案的合法性審查,修改了《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完善起草單位配合省司法廳開展合法性審查的工作機制。一是要求起草單位在報送法規規章送審稿時,同步報送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并對法規規章送審稿創新性內容的依據和合法性著重說明。二是要求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和相關業務工作機構共同配合省司法廳做好審查工作,省司法廳在審查法規規章送審稿過程中,通過立法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時,起草單位應當派人員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六、如何在起草審查法規規章過程中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是擴大政府立法民主的具體實踐,也是公民有序參與政治的重要途徑之一。我省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方面開展了探索和實踐,聽取意見的形式不斷豐富,包括公開征求意見、立法調研、座談會、論證會等,并將相關工作機制予以制度化,在修訂《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規定》時予以明確。一是法規規章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特殊群體利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專門聽取市場主體、有關群體的意見。二是加強與社會公眾溝通,健全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明確要求在規章公布后應當將征求意見處理情況以電話、傳真等適當方式反饋。三是為深入基層聽取群眾和社會組織對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增加“建立省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