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廣東省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障經濟困難公民獲得法律援助,促進我省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形勢的變化,原《規定》的一些內容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一是適應上位法修訂的需要。2016年2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修訂了《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由省政府制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規范了新的免予經濟困難審查的條件,以及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序。為了保持與其一致,有必要出臺《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法律援助政策精神的需要。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審查程序”“提高審查效率”。據此,原《規定》設定的經濟困難標準有必要進行調整,由第三方開具“經濟困難證明”的制度也需根據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要求進行簡化和規范。三是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設定依據發生變化。原《規定》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界定為低收入戶,即根據五等分調查統計方法,將約占人口20%的低收入戶列為法律援助基本對象。2014年后,隨著統計制度的改革,統計部門統計口徑和指標名稱改變,不再開展五等分住戶調查工作,再沒有低收入戶數據來源。原《規定》界定的我省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沒有數據支持,在實踐中缺乏執行的基礎。
由于《辦法》采用了新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將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覆蓋范圍,理論上能覆蓋我省約四分之一的群眾,較原《規定》的覆蓋范圍擴大了5%。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對原《規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申報程序等作了大的調整和修改,刪除了有關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內容以及與修訂后的《條例》重復的內容?!掇k法》共16條,比原《規定》減少了11條。
?。ㄒ唬┰O定新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掇k法》重新設定了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明確了可以認定為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兩種情形,具體規定了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支配收入的內涵和價值較大資產的認定標準。
?。ǘ┮幏斗稍洕щy的申報和審查認定程序。一是對《條例》中規定的經濟困難申報材料進行了細化;二是明確了依法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需補充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要求;三是規定了申報材料不齊全的補充提交要求;四是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核實職責,同時明確了對依托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平臺查證核實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時,當事人的配合職責;五是規定了對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獲得法律援助提出異議的處理程序。
?。ㄈ┩晟平K止法律援助的程序。一是對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應當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據法律援助工作實際,規定了正在進行開庭審理或者即將于2日內開庭審理的除外;二是對用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情形,規定了終止法律援助或者由受援人按照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所支出的費用償付法律服務費用。
三、《辦法》的施行時間
《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