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的重要講話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我省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充分研究論證,省政府制定并頒布了《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59號,以下簡稱《規定》)。
一、 制定背景
?。ㄒ唬h中央和國務院對審計工作高度重視,賦予審計工作新職責、新任務、新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審計工作高度重視。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中辦發〔2015〕58號);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的明確要求,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明確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黨中央、國務院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賦予了審計工作一系列新職責新任務,對審計人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一是新定位,把審計監督與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等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二是新任務,要求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三是新職責,要求審計發揮監督和保障的雙重職責,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和重大政策落實;四是新領域,即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五是新平臺,按照總書記關于堅持科技強審的要求,大力推進大數據審計;六是新格局,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全國、全省審計工作“一盤棋”格局正在形成。
內部審計是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法第29條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均提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內部審計作用”的明確要求。2018年5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審計監督合力,這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內部審計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我省有必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二)審計署對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新要求,為我省制定《規定》打下堅實基礎。2018年審計署頒布了《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和《審計署關于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意見》(審法發[2018]2號),明確了內部審計的機構和人員管理、職責權限、成果運用、責任追究以及審計機關加強對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新要求新舉措,為我省制定《規定》打下堅實基礎。2018年9月,胡澤君審計長在全國內部審計工作座談會上明確指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需要,是推動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對做好新時代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這些新精神新要求為制定《規定》提供了重要參考。
?。ㄈ┪沂炔繉徲嫻ぷ鞔嬖谪叫杞鉀Q的突出問題。當前我省內部審計工作與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特別是從近年紀檢監察、巡視、審計發現的問題來看,相當多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發生在單位的下屬二三級單位,重大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資金管理混亂,會計信息失真,損失浪費嚴重,隱性債務風險較大,甚至貪污挪用、騙取私分等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這些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內部監督薄弱,尤其是對內部審計工作不重視,內部審計監督缺位。集中表現為:一是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內部審計職責履行不到位;二是內部審計項目計劃不合理,審計重點不突出,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發揮不充分;三是內部審計法律規范體系不健全,內部審計業務不規范,審計工作質量不高。針對這些問題和不足,我省亟需出臺有關制度措施,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質量。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8章,53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第六條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獨立設置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內部審計;省屬國有企業集團本部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其他國企根據實際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單位負責財務工作的機構不得同時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了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導架構和方式,明確由單位負責人直接領導內部審計工作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重大事項應當向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第十條規定了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的配備要求,強調加強內審工作力量。第十四條規定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要求,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第十八條規定了內部審計機構購買服務時,應加強監督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ǘ┟鞔_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和權限。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按照內部審計全覆蓋的要求,每5年至少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審計一次。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內部審計年度項目計劃的編制要求。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內部審計資料需報送審計機關備案。第二十六條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ㄈ┮幏都毣瘍炔繉徲嫷某绦颉5诙邨l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審計前組成審計組、提前送達審計通知書及特殊情況直接審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審計實施方案、審計方法、審計取證、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內容和程序規范。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審計報告的提出、征求意見、復核審理、簽發等程序規范。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審計整改要求和時限。
?。ㄋ模┘訌妰炔繉徲嫿Y果的運用。第四十條要求健全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第四十二條要求內部審計機構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內設機構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第四十三條要求將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按照管轄權限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ㄎ澹┘毣鞔_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職能。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審計機關要把內部審計指導監督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與審計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并加強對各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審計機關可以通過聽取匯報、同步檢查、專項檢查、督促整改、通報批評等方式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成果的運用方式。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內部審計備案資料的監督管理。
三、《規定》的主要特點
(一)科學界定了內部審計概念?!兑幎ā返谌龡l明確了內部審計概念的四個基本要素。審計對象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審計內容包括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方式是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并作出評價和建議,審計目的是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此概念既體現了我國審計法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又遵循了一般公認的內部審計定義;既規定了內部審計的活動范圍和工作方式,也為深化內部審計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二)加強了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定》明確規定了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凡是涉及審計計劃確定、審計情況報告、違規事項處理、違法問題移送等重大事項,應當向本單位黨委(黨組)報告。這是《憲法》總綱關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的體現,也依法確立了內部審計地位,有利于提高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和獨立性。
?。ㄈ┏浞仲x予了內部審計職權?!兑幎ā逢P于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的規定,既反映了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審計監督體系的需要,也體現了內部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重要地位。12項職責既涉及微觀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又涉及宏觀經濟社會運行,既包括運行中的內部控制情況審計,又包括未來可能的風險管理情況審計,體現了境內境外審計、審計監督與促進整改的有效協同。
?。ㄋ模┘毣晟屏藘炔繉徲嫭F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秾徲嫹ā芳捌鋵嵤l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對內部審計的職責權限等作出了基本規定,為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提供了有力依據。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地區和單位普遍反映現行的法律法規還有一些不夠細化的地方,《規定》則從以下方面對內部審計工作做了細化和完善:一是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進行區別處理,對省屬國有企業集團本部提出了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具體要求。二是對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等作出具體規定,體現應審盡審的原則,明確提出審計全覆蓋的目標要求。三是對內部審計程序作出明確規定,有效規范內部審計業務流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行為,降低審計質量風險;四是細化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的指導監督措施、方式、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