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廣東省全面推進
拆舊復墾促進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方案
(試行)的補充通知
粵府函〔2019〕38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進拆舊復墾促進美麗鄉村建設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粵府函〔2018〕19號)印發實施以來,全省各地積極推動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閑置建設用地拆舊復墾,有力地促進了我省美麗鄉村建設。根據省土地管理改革專題會議精神,為加大拆舊復墾對美麗鄉村建設的支持力度,確保拆舊復墾平穩有序開展,提高工作的整體性系統性協調性,現將有關要求補充通知如下:
一、發揮村莊規劃對美麗鄉村建設的指引作用。以村莊規劃為指導,合理布局拆舊復墾范圍,預留好村莊發展所需用地空間和用地指標;合理確定復墾方向,充分發揮復墾土地農業利用價值和生態功能;合理安排使用村級復墾指標收益,發揮綜合效益助力美麗鄉村建設??h(市、區)通過實施拆舊復墾取得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和用地指標獎勵優先用于拆舊復墾所在鄉鎮的建設發展。
二、加強與相關政策和工作的協調性。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舊”改造、“三清三拆三整治”、破舊泥磚房清拆整治、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削坡建房地質災害隱患整治以及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等工作中,涉及農村建(構)筑物拆除和土地復墾復綠,其中符合拆舊復墾政策規定的,可結合拆舊復墾項目一并實施。
三、加強鄉村傳統文化和傳統景觀保護。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拆舊前應征得縣級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部門同意。已經各級文化和旅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為具有保護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建筑等建(構)筑物以及具有傳統文化景觀價值的建(構)筑物,不得納入拆舊復墾范圍。在實施拆舊工作中,對有重復利用價值的建筑構件,要采取保護性措施拆除,分類收集和存放,有效用于美麗鄉村建設。
四、規范動態地類的利用和管理。對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屬于風景名勝及特殊用地,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實地踏勘現狀已變為村莊的,可以納入拆舊復墾范圍實施。項目立項后,土地利用現狀發生變化的,以批準立項時的地類為準,可以繼續實施。經驗收合格并完成備案后,拆舊復墾形成的農用地必須于當年全部進行地類變更,并嚴格按農用地用途管理。經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拆舊復墾形成的農用地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利用。
五、鼓勵拆舊復墾助力水田墾造。拆舊復墾形成的農用地具備復墾為水田條件的,可以單獨或與周邊連片地塊一并納入墾造水田范圍,連片度不低于5畝,其中來源于拆舊復墾土地面積應不少于50%,其他按省墾造水田相關規定實施和管理。
六、優化交易分配機制和資金劃轉方式。復墾指標交易完成后,出售指標地區通過非稅收入信息管理系統向購得指標地區開具繳費通知書,收入列為“1030799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其中:復墾指標交易最低保護價收入的10%作為市級統籌資金繳入出售指標地區所在地級以上市級財政;復墾指標交易最低保護價收入的90%繳入出售指標地區同級財政;復墾指標成交價高于復墾指標交易最低保護價部分的收入繳入省財政,由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省自然資源廳根據拆舊復墾指標成交結果和相關繳費憑證,辦理指標劃轉和交割手續,并按季度將繳費明細匯總報省財政廳備案。
復墾指標交易最低保護價收入扣除市級統籌資金和項目實施成本后,由出售指標地區按5%、5%、5%、10%和75%的比例分配給縣級財政、鎮級財政、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縣、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人所得收益要用于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國有農(林)場實施拆舊復墾的,復墾指標交易最低保護價收入扣除市級統籌資金和項目實施成本后,按5%、5%和90%的比例分配給縣級財政、鎮級財政和國有農(林)場。國有農場所得收益使用的規定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農墾總局另行制定,國有林場所得收益使用的規定由省林業局另行制定。
七、完善災后復產重建適用內容。經地級以上市自然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及應急管理部門確認,對涉及災后復產重建的拆舊復墾項目指標可以優先交易。受自然災害影響,政府統一進行搬遷、安置、重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統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指標收益安排用于防災減災救災及災區復產重建等工作。
八、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各地要全面梳理拆舊復墾廉政風險點,制定細則嚴防嚴控拆舊復墾廉政風險,加強立項審核、面積測繪、權屬核定、復墾驗收、收益分配等關鍵環節的把控;對項目實施過程存在偷工減料、質量監管不到位、資金使用不規范、侵害群眾利益等違法亂紀、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嚴肅追究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此前印發的有關拆舊復墾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