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等4項
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粵府辦〔2020〕1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規定》等4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司法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2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增強立法計劃項目編制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務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項目的提出、論證、審查和確定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立項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立項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ㄖ平y一與改革創新相結合;
?。ǘ┙y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
?。ㄈ┖戏ㄐ?、必要性、可行性與成熟性相結合。
省人民政府規章的立項工作應當保證社會公眾有效參與。
第五條 擬納入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险幷轮贫嘞薹秶?;
?。ǘ┓媳臼〗洕鐣l展和行政管理實際需要;
?。ㄈ┝⒎康拿鞔_、正當,確有必要制定政府規章;
?。ㄋ模┲贫ㄒ罁鞔_,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可行。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優先立項:
?。ㄒ唬┡c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關的;
?。ǘ┐龠M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迫切需要的;
?。ㄈ┥婕爸卮蠊怖妗⑸鐣娭卮髾嘁娴?;
?。ㄋ模┤舜蟠碜h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建議立法且立法條件基本成熟的;
?。ㄎ澹嵤┥衔环ㄆ惹行枰?;
?。M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實踐基礎,立法條件比較成熟的;
?。ㄆ撸┈F行有效的規章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不適應,需要及時修訂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立項:
?。ㄒ唬┏秸幷轮贫嘞薹秶?;
?。ǘM解決的主要問題可以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調整,沒有必要專項立法的;
?。ㄈ﹪艺谥贫ɑ蛘咝薷南嚓P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人大常委會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的;
?。ㄋ模┎块T爭議較大且尚未協調一致的;
?。ㄎ澹┝⒎康牟幻鞔_,或者明顯存在“部門利益”的;
?。┎莅附ㄗh稿主要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七)未提出草案建議稿及說明,或者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內容存在較大缺陷,不宜立項的。
第八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征集下一年度擬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立法建議項目,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集立法建議項目,公開征集立法建議項目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應當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統籌,并報其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報送省司法行政部門。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全省共性事項、跨區域事項或者需要由省級立法予以支持的事項提出立法建議項目。
省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實際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議項目,并交由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涉及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等方面的立法建議項目,也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直接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省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立法建議項目,并提供建議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信息、聯系方式。
省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省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研究報告、論證報告等形式向省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立法建議項目。
第十條 提出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建議項目,應當提交草案建議稿及說明。
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匾院涂尚行?;
?。ǘ┲贫ㄒ罁?;
?。ㄈ┧杞鉀Q的主要問題;
?。ㄋ模M采取的主要措施;
?。ㄎ澹┱{研論證的基本情況;
?。┝⒎ㄟM度。
社會公眾提出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建議項目的,可以只提出項目名稱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十一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匯總整理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并通過立項協調會、論證會或者專題調研等方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擬訂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建議稿。
省司法行政部門對未納入年度制定規章計劃的項目,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提出立法建議項目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建議稿和制定說明及相關資料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應當及時將計劃印發并向社會公布。
年度制定規章計劃應當明確規章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下達后,起草單位應當盡快制定起草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計劃的年度內完成項目應當在下一年度計劃出臺前完成,確需暫緩辦理、終止辦理的,起草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規章項目確需增加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規章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辦法》(粵府辦〔2014〕30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機制,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下簡稱法規規章),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法規規章,原則上由提出立法建議的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起草。
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工作,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的部門協商確定。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或者內容復雜的規章,可以由相關部門共同協商確定起草單位,或者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指定一個部門組織起草、有關部門參與,共同負責起草工作。
重大、緊急的立法項目,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
第四條 起草法規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民主、合法;
?。ǘ嗔εc責任相統一;
?。ㄈ嗬c義務相一致。
第五條 起草法規規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狭⒎嘞?,確保法制統一;
(二)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的統一,在賦予行政機關職權的同時,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承擔的責任;
?。ㄈ┍U瞎瘛⒎ㄈ撕推渌M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義務時,規定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ㄋ模┯欣诖龠M政府職能向加強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轉變;
?。ㄎ澹┝⒆惚臼嶋H,內容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Y構嚴謹、條理清晰、用語規范、簡明易懂;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蟆?/p>
第六條 起草法規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內外的立法成果,通過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
第二章 組織起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規規章,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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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婕笆∥?、省政府中心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綜合性較強的;
?。ㄈ┥霞墮C關指定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起草的;
(四)其他需要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起草的。
第八條 法規規章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的,有關單位應當向省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立法要點。
立法要點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枰鉀Q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ǘM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
?。ㄈ┫嚓P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ㄋ模┢渌嚓P資料。
第九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法規規章,應當成立起草小組,負責立法調研、論證和草擬工作。
起草小組組長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有關單位人員組成。
起草工作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專家、社會組織代表或者社會公眾參與。
第十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法規規章,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派熟悉業務的專職人員參與起草工作;
?。ǘ﹨f助召開立法協調會、論證會、聽證會;
?。ㄈ└鶕枰才艈挝回撠熑藚⒓又匾獑栴}的研究協調。
第三章 部門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立法計劃的要求,制定法規規章起草計劃,落實起草的任務、時間、組織和責任,及時啟動起草工作。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起草法規規章工作的統籌指導。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導,及時跟蹤了解起草單位工作進度情況,根據需要可以提前介入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參與起草單位組織的調研、論證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在起草過程中,與其他部門存在意見分歧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報送法規規章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報送的法規規章送審稿,應當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并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多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法規規章送審稿,應當分別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四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年度立法計劃進度管理,對未按時報送法規規章送審稿的起草單位發函催辦,起草單位應當向省司法行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立法計劃的要求,按時完成起草工作并報送審查;不能完成起草工作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四章 委托起草
第十六條 起草專業性較強的法規規章,起草單位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受委托方)起草。
第十七條 受委托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惺煜し煞ㄒ幒土⒎ɑ局R的人員;
(二)有相關立法領域的實踐經驗或者研究成果;
(三)有完成立法起草任務的人員和時間保障。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與受委托方簽訂委托起草協議,明確委托任務、質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報酬、違約責任等內容。
起草單位應當對受委托方的起草工作進行督促指導,指派熟悉業務的經辦人員全程參與起草工作。
第十九條 受委托方應當根據委托起草協議開展起草工作,并按期提交研究報告和草案文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稄V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粵府辦〔2014〕30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審查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規章送審稿以及擬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送審稿(以下簡稱法規規章送審稿)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審查。
第四條 起草單位向省人民政府報送法規規章送審稿的請示,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稿文本;
?。ǘ┢鸩菡f明(包括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依據、對主要內容的說明以及征求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ㄈ┝⒎ㄕ髑笠庖姼寮坝嘘P單位的回復意見;
?。ㄋ模┢鸩輪挝回撠煼ㄖ乒ぷ鞯臋C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ㄎ澹┡e行立法論證會、聽證會的,還應當提供論證會、聽證會的報告;
?。┫嚓P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文本;
?。ㄆ撸┧蛯徃宓臈l文注釋;
?。ò耍┥婕肮礁偁帉彶榈膽斕峤还礁偁帉彶楸?;
?。ň牛┢渌嚓P資料。
起草說明應當對法規規章送審稿創新性內容的依據和合法性著重說明。
屬于修正或者修訂項目的,起草單位還應當提交修改對照稿。
第五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收到法規規章送審稿后,應當在10日內對其是否符合報送程序、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
報送材料不齊全的,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要求起草單位限期予以補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也不屬于經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增加項目的;
?。ǘM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有關部門對法規規章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
?。ㄋ模┪垂_征求意見的。
省司法行政部門對法規規章送審稿決定退回起草單位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書面告知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充分研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掌握立法所涉及領域的行政管理實際,借鑒國內外相關立法經驗,全面審查法規規章送審稿。
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和相關業務工作機構應當共同配合省司法行政部門做好法規規章送審稿審查工作。
第七條 審查法規規章送審稿,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貫徹實施上位法,是否有利于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是否有利于解決行政管理中的實際問題;
?。ǘ┝⒎ǖ目尚行裕簲M設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進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立法時機是否成熟;
?。ㄈ┝⒎ǖ暮戏ㄐ裕菏欠穹狭⒎嘞蓿欠衽c上位法相沖突,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等措施,是否違法設定證明事項,是否違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違法增設其義務;
?。ㄋ模┝⒎ǖ暮侠硇裕菏欠耋w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是否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是否符合職能轉變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ㄎ澹┝⒎ǖ囊幏缎裕悍ㄒ幰幷碌慕Y構體例是否科學、完整,內在邏輯是否嚴密,條文表述是否嚴謹、規范,語言是否簡潔、準確,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術規范;
?。┝⒎ǖ墓_性:是否按照規定征求相關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其他公眾的意見,是否采納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見和建議,是否充分協調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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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法規規章送審稿,應當書面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針對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省司法行政部門在審查法規規章送審稿過程中,通過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時,起草單位應當派員參加,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對社會公眾意見的采納和處理情況,應當在法規規章草案審查報告中作專門說明。
第九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法規規章送審稿,應當充分協調各方面的意見。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見,應當充分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進行咨詢論證;經過協調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省人民政府進行協調。
第十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法規規章送審稿,應當經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并在討論通過后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法規規章草案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會議決定修改完善,按程序呈報省長審定。其中,地方性法規草案以省人民政府議案形式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政府規章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稄V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粵府辦〔2014〕30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
聽取意見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征求意見工作,促進科學、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起草、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下簡稱法規規章)過程中的聽取意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起草、審查法規規章,應當充分調查研究,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以及專家咨詢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四條 起草、審查法規規章,應當充分調查研究。
立法調研應當根據立法項目的不同特點、復雜程度和立法要求,兼顧省內與省外、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行政主體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深入基層直接聽取基層單位、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并形成調研報告。
立法調研報告應當作為起草、審查法規規章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條 起草、審查法規規章,應當書面征求各地級以上市以及省有關單位的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特殊群體利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專門聽取相關市場主體、特殊群體的意見。
第六條 起草、審查法規規章,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公開征求意見還應當簡要說明立法背景、主要問題等內容。
第七條 起草、審查法規規章,應當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相關行政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三章 特別程序
第八條 法規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立法論證會聽取意見:
?。ㄒ唬M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措施的;
?。ǘ┥婕案母锇l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的;
?。ㄈI性、技術性比較強的;
?。ㄋ模┣闆r復雜,牽涉面較廣的。
第九條 立法論證會應當邀請相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代表和專家學者、行業代表參加。
第十條 立法論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形成論證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撟C會的基本情況;
?。ǘ┌l言人的基本觀點;
?。ㄈ┨幚硪庖姾徒ㄗh。
第十一條 法規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聽取意見:
?。ㄒ唬┥婕爸卮罄嬲{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需要聽證的;
?。ǘ┓煞ㄒ幰幎☉斦匍_立法聽證會的。
第十二條 參加立法聽證會的人員應當包括相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代表和專家學者、行業代表、行政管理相對人等。
立法聽證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專業知識和報名順序,按照持不同觀點的各方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確定參加人員。
第十三條 立法聽證會應當依照下列程序組織:
?。ㄒ唬┱匍_聽證會的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前30日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參加聽證會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ㄈ┞犠C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十四條 立法聽證會應當形成聽證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犠C會的基本情況;
(二)發言人的基本觀點和分歧意見;
(三)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設立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庫,聘請法律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為起草、審查法規規章工作提供咨詢論證。
建立省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深入基層聽取群眾和社會組織對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
第十六條 起草、審查法規規章,應當綜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見,充分采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規章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應當在規章公布后以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當面答復或者網上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七條 論證報告或者聽證報告應當作為起草、審查法規規章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召開立法論證會或者聽證會聽取意見的,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將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重新辦理,或者自行組織立法論證會或者聽證會聽取意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稄V東省人民政府立法聽取意見工作規定》(粵府辦〔2014〕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