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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19-00210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01-25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粵府〔2019〕5號
2019-01-25
時間 : 2019-01-25 12:26:08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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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

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粵府〔2019〕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體制,充分調動國有企業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激發國有企業創造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各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所管理的國有企業。

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國有企業,省屬集體類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按照國家和我省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要求,根據國有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國有企業年度工資總額。

(一)分類明確工資總額基數。已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以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其他國有企業主管部門,下同)確定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未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國有企業,初始工資總額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度企業工資總額為基數,也可以前三年工資總額的平均數為基數。新組建國有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按照同級同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和實有職工人數合理確定工資總額基數。

(二)分類選取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國有企業應根據功能性質定位和行業特點選取與工資總額聯動的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和其他聯動指標,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后確定,選取的指標最多不超過4個。

1.市場競爭類企業,即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凈利潤)、經濟增加值等,其他聯動指標主要選取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利潤率等。

2公益基礎類企業,即主業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的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或凈利潤)、任務完成率等,其他聯動指標主要選取人事費用率、成本控制率等。

3金控投資運營類企業,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利潤總額(或凈利潤)、任務完成率等,其他聯動指標主要選取人工成本利潤率、風險控制類指標等。

4功能類企業,即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或凈利潤)、任務完成率等,其他聯動指標主要選取成本控制率、人事費用率等。

5文化類企業,應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同時選取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主要選取文化任務完成率等體現文化企業政治導向、社會貢獻的指標,經濟效益指標主要選取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或凈利潤)等,其他聯動指標主要選取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人事費用率等。

(三)分類調控工資總額增減幅度。按照工資與效益同向聯動原則,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根據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等聯動指標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合理確定國有企業年度工資總額調整幅度。

1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文化類企業為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下同)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范圍內確定。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于全國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及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基準線;公益基礎類國有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5倍及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于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基準線。

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較大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工資總額增長幅度。

2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工資總額下降幅度原則上應與經濟效益增長時工資總額增長幅度相對應。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明顯優于全國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未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80%的,當年工資總額可適當少降,具體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根據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3剔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后,國有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應適度下降。

4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國有企業發生兼并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新增項目等情況而規模性增加或者減少人員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5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創業創新,對引進和培養緊缺急需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國有企業,當年工資總額可適當多增,具體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根據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三、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一)全面落實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國有企業根據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業實際情況自主編制。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應綜合考慮工資總額基數、年度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目標、聯動指標等主要因素;編制范圍原則上應與上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相一致(包括國有企業本級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和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應包括企業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和支付給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總額。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完成后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或核準后執行。

(二)完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根據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并結合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分別實行備案制或核準制管理。

1市場競爭類企業和金控投資運營類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近三年企業工資分配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國有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實行核準制管理。

2公益基礎類企業、文化類企業和功能類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準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近三年企業工資分配未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國有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其工資總額預算可實行備案制管理。

(三)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國有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工資總額年均增幅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年均增幅。

(四)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執行過程中,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等編制預算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整。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加強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情況的動態監控和指導,并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

四、完善國有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管理

(一)完善國有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集團應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機制,根據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等情況,指導下屬企業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國有企業集團應合理確定集團本部工資總額預算,其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二)深化國有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國有企業應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并結合企業經濟效益,通過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工資總額分配要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

(三)規范國有企業工資列支渠道。國有企業應調整優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五、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一)加強和改進政府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和調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同級國有企業工資分配進行宏觀指導和調控,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本區域內不同職業的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指導線。

(二)落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指導所監管國有企業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做好所監管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準工作,加強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執行結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將所監管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也可按規定將有關情況直接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三)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國有企業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控機制,規范董事會、監事會的運行。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將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四)建立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于每年9月底前將企業上一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信息,通過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政府網站、企業網站等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五)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和省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加強與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的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資源共享機制,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管合力。對國有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并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加強對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工作的領導,推動改革順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和工會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加強輿論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全社會特別是國有企業和職工正確理解和支持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全省國有企業要自覺樹立大局觀念,認真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改革規定,確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實。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抓緊制定所監管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具體實施辦法,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省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于2019年1季度前制定所監管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后實施。

本實施意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國有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本實施意見明確的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我省現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規定,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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