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二屆全國人大
三次會議第4689號建議的答復(摘要)
廣東省支持在廣東境內工作、學習和居住的澳門居民購買住房,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購房服務。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澳門居民在粵購房時需提供“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以及“名下在境內無其它住房的書面承諾”等相關材料。只要符合購房規定,材料齊備,廣東省各市、縣級房地產登記機構均可以為澳門居民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和產權登記手續。
澳門居民如在廣東省辦理個人跨境購房按揭業務,按現行外匯管理辦理不存在政策障礙。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7號)規定,澳門居民從境外匯入購房款的,應持有關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將購房外匯資金結匯后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二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非境內居民以境內房產為抵押向境外銀行申請融資行為屬其他形式跨境擔保,交易雙方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不需要專門到外匯局辦理登記備案,也無需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數據。此外,符合境內購房條件的澳門居民,還可以向廣東銀監局轄內開辦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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