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
標準及設立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民宗規〔2025〕1號
廣州市民族宗教局、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統戰部(民族宗教局),各全省性宗教團體: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我委研究制定《廣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及設立登記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各地要嚴格按照辦法做好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審批和登記工作,并參照辦法推動本地存量宗教活動場所的規范化建設。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饋。
《廣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及設立登記實施辦法》電子版可登錄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門戶網站下載。
特此通知。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0日
廣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區分標準及設立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兩類。
寺觀教堂的寺院包括佛教的寺、廟、宮、庵、禪院等;宮觀包括道教的宮、觀、祠、廟、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蘭教的清真寺;教堂,包括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是指除寺觀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其他固定活動場所,一般規模較小、設施簡易、功能較少,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較少。
第三條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執行以下區分標準:
(一)場所獨立于周圍單位和居民小區,四至清楚,產權清晰;主體建筑獨立,格局比較完整,功能比較完備,設施基本完善;
?。ǘ┚邆湟欢ńㄖ幠:腿菁{規模,佛教寺院、道教宮觀建筑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伊斯蘭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建筑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
(三)有固定并經依法認定備案的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其中,佛教至少有3名,道教至少有2名,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至少有1名。
寺觀教堂應當符合上述標準,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宗教活動場所為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原則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建筑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不高于寺觀教堂建筑面積的最低標準,且占地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
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的個別標準,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或者較高文物價值并符合宗教活動場所設立條件的,提供相關書面說明材料,可以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為寺觀教堂。
第四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O立宗旨不違背《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ǘ┊數匾欢〝盗康男沤坦裼薪洺_M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ㄈ┯袛M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人員;
?。ㄋ模┯斜匾馁Y金,有合法的資金來源渠道或明確的籌款計劃;
?。ㄎ澹┎季趾侠?,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宗教歷史沿革、信教公民分布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等情況進行合理布局,選址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第五條 原則上同一宗教不得在同一鄉鎮(街道)再申請設立新的宗教活動場所。特殊情況需再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在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材料中說明必要性。
第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申請獲得批準后,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林業、文物保護、消防、自然保護地等方面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按照批準的內容建設,不得未經審批建設或者擅自更改已批準規劃方案、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筑風格。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建筑、雕塑、繪畫、裝飾等方面融匯中華文化和嶺南元素,實現中國風格、地方特色、周邊環境與宗教因素的協調統一。
第七條 宗教團體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登記時,應當在場所類別上注明“寺觀教堂”或“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八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申請擴建、異地重建或者在內部改建、新建建筑物,原則上按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標準建設。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寺觀教堂不符合寺觀教堂標準但符合宗教活動場所設立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登記場所類別。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前應當報地級以上市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意見。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符合寺觀教堂標準、需要變更為寺觀教堂的,應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有《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 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等規定,寺觀教堂經批準可以舉辦大型宗教活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舉辦宗教教育培訓,通過依法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講經講道,辦理法人登記。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不得開展上述事務或活動。
第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宗教事務部門批準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情況,各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情況和指定宗教臨時活動地點情況,應當在履行審批或登記手續后30日內逐級報送省級宗教事務部門。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民族宗教委關于印發〈廣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試行)〉的通知》(粵民宗規〔2021〕1號)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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