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僑辦〔2020〕4號
各地級以上市僑務辦公室(僑務局),公安局:
現將新修訂的《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
2020年9月4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
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華僑合法權益,規范我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華僑在本省申請恢復已注銷的戶籍,回到原戶籍注銷地長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條件的華僑申請在非原戶籍注銷地長期居住、生活。
本實施辦法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原則上應在原戶籍注銷地申請。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在非原戶籍注銷地申請定居。原注銷戶籍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集體戶籍的,在入學前常住戶籍所在地申請。
第四條 華僑申請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暾堉涨皟赡陜龋诰硟冗B續居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6個月內累計居住滿90天。
(二)在擬定居地有穩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當地有自有房產,或者在當地親屬有自有房產,自愿提供其長期居住。
?。ㄈ┯蟹€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來源:
1.本人受聘境內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有穩定的收入;
2.本人在境內有退休金、養老金;
3.本人承諾有足以保障穩定生活來源的積蓄;
4.本人境內有穩定生活保障能力的親屬愿意為本人提供穩定生活保障。
第五條 申請到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華僑,在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ㄒ唬┓蚱蕹鰢安煌瑧艏兀蛞环皆趪獬錾?,申請到配偶戶籍所在地定居的華僑;
?。ǘ┰趪獬錾礉M18周歲的華僑,申請到父母戶籍地定居;或父母戶籍已注銷,申請到其他具備撫養、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戶籍地定居;
?。ㄈ﹪獬錾鷿M60周歲的華僑,申請到子女戶籍地定居;
(四)在國外出生滿18周歲的華僑,因在境內的父母或一方無其他子女,申請到父母或一方戶籍地定居;
?。ㄎ澹M18周歲且未滿60周歲的華僑,受聘于擬定居地企事業單位或者自主創業,且符合擬定居地落戶條件。
第六條 申請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ㄒ唬┨顚懲暾摹度A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ǘ┍救俗栽阜艞墖饩恿糍Y格聲明書;
?。ㄈ┒缯婷夤诎椎撞噬眨ㄒ幐駷?8/33mm)一張;
?。ㄋ模┯行У摹吨腥A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有效中國旅行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ㄎ澹﹪忾L期或永久居留證件及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文書;
?。┚硟扔匈Y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外文證件(材料)的中文翻譯文本;
?。ㄆ撸┯捎H屬自愿提供房產居住的,提供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親屬為其提供住所的聲明書;
?。ò耍┓系谒臈l第(三)項規定的有穩定生活保障的合同(憑證),境內有穩定生活保障能力的親屬愿意為本人提供穩定生活保障的,應當提供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聲明書。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申請條件,申請到非原戶籍注銷地定居的,應提供如下材料:
?。ㄒ唬┑诹鶙l第(一)至(八)項材料;
?。ǘ┥暾埲嗽趪獬錾模瑧斕峁﹪獬錾C明材料原件;
(三)申請人在境內有注銷戶籍的,應當提供原戶籍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材料;
?。ㄋ模┓系谖鍡l第(一)項規定,且在境外結婚的,應當提供境外結婚證明材料原件;
?。ㄎ澹┓系谖鍡l第(四)項規定的,應當提供經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父母或一方境內無子女聲明材料。
第八條 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應當提交前述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供經境內公證機構公證的委托書。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及填報相關信息,不得偽造、變造申請材料及相關信息。申請材料及相關信息如存在偽造、變造、欺騙等不正當情形的,將不予辦理,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受理或審批部門因客觀原因無法核查到申請人辦理本事項所需要的信息,須由申請人提供無法核查到的信息所對應的有效材料。
第三章 受理與審批
第十條 華僑在省內申請回國定居的,由擬定居地的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經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同意,具備受理條件的縣僑務主管部門可負責受理和初審。
第十一條 縣(市、區)僑務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核查相關信息并征求意見。縣公安機關對申請人及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出入境信息、入戶信息的實質性及所持護照的真實有效性等進行核驗,于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同級僑務主管部門。
受理申請的縣(市、區)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收到縣(市、區)僑務主管部門初審結果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收到縣(市、區)僑務主管部門初審結果后,確有需要復查有關信息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復查申請人相關信息。地級市公安機關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工作,并將復查結果反饋給同級僑務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收到同級公安機關復查結果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核查相關信息并征求意見。地級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及相關人的身份信息、出入境信息、入戶信息的實質性及護照的真實有效性等進行核驗,于10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僑務主管部門。
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收到同級公安機關反饋的信息和意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三條 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應當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出具《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未予批準告知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決定送達受理機關,由受理機關通知華僑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國內親屬),并以《華僑回國定居告知單》告知入戶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批機關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審批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可靠性存疑的,應當單獨或會同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在6個月內完成。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時限內。
第十五條 本事項相關部門之間信息數據可共享的,受理和審批部門應當對照申請條件,通過網絡平臺對申請人填報的信息和材料進行審核,審批工作時限應比照第十一條至十二條明確的工作時限進行合理壓縮。
第四章 定居證管理
第十六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華僑本人應在《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內到擬定居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辦證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辦理常住戶口恢復或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需向原受理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華僑回國定居入戶時,應當核驗《華僑回國定居證》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等,對照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告知單》辦理落戶手續,在擬落戶的《居民戶口簿》上打印戶口信息,并為其辦理居民身份證。
第十八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損毀或遺失的,華僑本人可以向原受理機關提出換發、補發申請。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并按照第十三條規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由省僑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華僑回國定居證》,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根據《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華僑回國定居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或修訂實施細則,并報省僑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7月10日前將上半年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僑務主管部門,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10月4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政〔2015〕53號)同時廢止。
附件:1.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2.華僑回國定居告知單;3.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未予批準告知單;4.《華僑回國定居證》樣式;5.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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