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粵府函〔2014〕173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東莞市城市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和職責的公告
一、東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由東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作為東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職責。各鎮(街道、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設立城市綜合管理分局,作為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撤銷東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及各鎮(街道、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分局,其原行使的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行為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對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他職責劃入市城市綜合管理局。 ?。ㄒ唬┬惺故腥莪h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各類違章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 ?。ㄈ┬惺钩鞘芯G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 ?。ㄋ模┬惺故姓芾矸矫娣伞⒎ㄒ?、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 ?。ㄎ澹┬惺构ど绦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亂擺賣、亂張貼、懸掛廣告和占道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 ?。┬惺弓h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對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 ?。ㄆ撸┞男蟹?、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 ? ?
2014年8月1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