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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1-00516 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1-07-26
名稱: 關于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號: 粵辦函〔2011〕448號 發布日期: 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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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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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辦函〔2011〕448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去年以來,我省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積極探索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扶持蔬菜大棚、冷藏設施、平價商店建設(以下稱“三項建設”),在穩定農副產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進一步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穩物價保民生的重要作用,依照《價格法》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價格調節基金征集工作

  (一)擴大價格調節基金征集規模。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求,擴大價格調節基金征集規模;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要會同本級財政、地稅等部門,制定今后3年(含今年)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目標,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物價部門備案,并力爭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長。尚未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級以上市,須于今年年底前設立。

  (二)拓寬價格調節基金征集渠道。各地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本地實際,采取向社會征收或由財政統籌安排的方式籌集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其中向社會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其征收項目、征收標準和繳納義務人統一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由經營者承擔,各地要切實防止將繳納義務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給消費者。行業和企業主管單位應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予以支持(省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明確規定不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ㄈ┘哟髢r格調節基金征收力度。價格調節基金統一由地稅部門代征,物價部門要嚴格執行價格調節基金申報、核定、減繳、免繳和緩繳的相關政策,依法據實核定應征數額。地稅部門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應征數額開展代征工作,應收盡收,加大欠費催繳力度,對逾期未繳交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連續2個征繳期拒繳或欠繳的,物價部門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二、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監管工作

  (四)明確使用重點。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困難群體臨時價格補貼,支持“菜籃子”建設和“三項建設”。各地啟動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發放臨時價格補貼所需資金,主要由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安排,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對經濟欠發達的地區給予適當補貼。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積極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供銷系統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產銷對接建設平價商店,推進省“菜籃子”工程、蔬菜市場及價格信息監測發布預警體系等建設。

  (五)確保使用效益。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扶持“三項建設”的,由物價部門與扶持對象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具體權利義務,確保扶持對象切實履行保供穩價義務。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定期對本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績效進行評估。

 ?。┙⑹罩_賬。各級物價部門應建立價格調節基金收支臺賬,分筆詳細記錄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結余等情況,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

 ?。ㄆ撸┘訌姳O督審計。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和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及結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審計、監察部門要根據需要開展審計監督,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地稅局和物價局研究制訂。

  三、加強組織保障

  (八)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把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制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等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

  (九)制訂出臺考評辦法。省物價局要會同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稅局等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全省價格調節基金工作考核辦法,對價格調節基金設立、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目標考評。

 ?。ㄊ┘訌娦侣勢浾撘龑?。各地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重點宣傳本地區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推進“三項建設”,穩物價保民生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和經驗,營造有利于價格調節基金工作深入開展的輿論氛圍,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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