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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辦函〔2011〕230號 |
? 關于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機構 基礎建設工作的意見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法律援助工作直接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為進一步推動我省法律援助事業深入發展,解決好法律援助工作在隊伍、經費、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機構基礎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 各級政府要結合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認真貫徹《省委辦公廳、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司法廳關于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辦〔2002〕17號)中關于“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建設,人員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精神,規范設置法律援助機構,切實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充實到法律援助工作隊伍中,配齊配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建設,發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務事業。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模式、推廣社會工作者的經驗做法等,吸引更多的優秀法律人才參與法律援助事業。要進一步加強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對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 二、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力度,依法將法律援助辦公經費和業務經費特別是辦案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建立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機制,不斷擴寬社會捐資渠道。省財政要繼續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扶持力度,推動全省法律援助事業協調發展;要繼續加大對死刑二審法律援助案件專項經費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與死刑二審案件增長和辦案補貼增長相適應的經費撥付保障機制。有條件的地方,當地財政也要設立死刑法律援助案件專項經費,確保死刑法律援助案件的辯護質量和效率。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設立法律援助經費專戶,堅持專款專用,提高經費使用效能。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截留、挪用、擠占法律援助經費的行為。 三、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基礎設施建設 各級政府要將法律援助業務用房、辦案設施、辦案用車和“12348”法律援助專線等納入投資建設規劃,解決好法律援助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問題。法律援助機構要在方便群眾往來的地方設立專門接待咨詢場所,合理布局接待大廳、律師接訪值班室、隱私接訪室、調解室、檔案室等功能區,完善服務功能,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改善無障礙配套服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方便。省司法廳要會同省財政、電信部門,對“12348”法律援助服務專線進行統一規劃,配置相關設施,拓展和完善“12348”法律援助服務專線功能。 四、進一步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和支持 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作為為民辦實事的具體工作,不斷研究解決法律援助事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好自身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與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的協調,實現民事訴訟、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銜接,共同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尤其要落實死刑二審案件的指定辯護工作。勞動仲裁部門在處理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時,要按照“快立、快調、快審、快結”的原則,優先依法作出處理,盡快解決糾紛。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為擴大基層法律援助服務網絡覆蓋范圍提供支持和便利。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等要利用自身資源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宣傳部門和各類媒體要拓展創新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形式,全面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社會各界要理解、關心和積極支持、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形成黨委政府重視、有關部門支持、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良好局面。 ? ? ?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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