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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辦函〔2010〕750號 |
關于加強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統計是政府對經濟社會運行實行宏觀調控和管理,進行科學決策的重要基礎工作。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是政府統計工作的基石,其統計質量直接影響統計數據的真實有效。目前,我省鄉鎮(街道)無統計機構、無專職統計人員、無獨立辦公場所的問題比較突出,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盡快得到解決。為更好地發揮統計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實鄉鎮(街道)統計力量 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在鄉鎮(街道)明確或設置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配備與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統計人員,指定統計負責人,履行綜合統計職能,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各村、社區(居委會)要確定1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負責統計工作,確保各村、社區(居委會)能夠承擔并完成相應的統計任務。 二、落實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 鄉鎮(街道)政府要為統計工作的開展提供獨立的辦公場所,配置必要的計算機、傳真機、打印機,以及工作所需的辦公臺、文件柜、印章和其他辦公設備,為統計工作的開展提供基本保障。 三、規范鄉鎮(街道)統計工作 鄉鎮(街道)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統計技術操作規程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建立健全規范統一的統計工作制度,建立科學、可行、統一的統計臺賬,確保源頭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可靠。 四、加強基層統計隊伍管理和人員培訓 要加強鄉鎮(街道)統計隊伍管理,保持鄉鎮(街道)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鄉鎮(街道)統計負責人的調動須征得上一級統計部門的同意。要加強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居委會)統計人員的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增強基層統計人員的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制度(程序)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切實保障鄉鎮(街道)統計經費,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 各地政府要按照“分級負擔”和“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切實保障好鄉鎮(街道)統計經費,將本級應承擔的統計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鄉鎮(街道)要根據自身財力,結合上級轉移支付情況,及時足額撥付統計人員經費。 要建立健全鄉鎮(街道)統計信息化網絡,在設備購置、技術培訓、網絡傳輸等方面給予保障,逐步實現縣、區、鄉鎮(街道)統計信息網絡互聯互通,實現網上直報,切實提高鄉鎮(街道)統計工作效率和源頭統計數據質量。 加強鄉鎮(街道)統計基礎建設事關全省發展大局,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此項工作須在2011年上半年以前完成。省人民政府將組織專門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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