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障礙    長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1999-00061 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1999-08-17
名稱: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1999〕74號 發布日期: 1999-08-17
主題詞:
【打印】 【字體: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1999-08-17  瀏覽次數:-
粵府辦[1999]74號

━━━━━━━━━━━━━━━━━━━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
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 的通知》(國辦發〔1999〕65號)轉發給你們,并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 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全面清理涉農收費項目,禁止亂收費。全省的清理工作,由省農辦會同 有關部門組織。各市、縣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對本地區出 臺的各種涉農收費項目和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已宣布取消或暫緩執 行的收費項目,必須停收,不得變換名稱繼續收費;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 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下發后,仍出臺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涉農收費項目必須全部取消。省民政廳、教育廳、建委、 國土廳、計生委、供電局、貿易委等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清理本系統涉 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集資和達標活動,并將清理結果、保留收費項目及文件依據 于8月25日前報省農辦。   二、認真清查加重農民負擔的亂集資、亂罰款和亂攤派行為。各地、各部門 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對本地區、本部門農民負擔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重點檢查提留統籌、攤派集資、達標活動以及結婚登記、中小學生上學、農民建 房、外出務工、計劃生育環節的亂收費問題。檢查要到村到戶,不得走過場。對 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嚴肅處理,予以曝光,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減輕農民負擔,當前應將降低農村電價、規范收取生豬屠宰稅費、按稅 收規定征收農業稅為重點。各地必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實措施, 在今年內將農村到戶電價降到一元以下;必須按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生豬購銷 稅費實行統一征收項目和控制計征標準問題的通知》(粵府[1999]54號) 文件規定,對生豬產銷各環節的稅費征收要嚴格管理,不準超出規定收取其他稅 費,搭車收費;要嚴格執行農業稅征管規定,一律不得強行要求農民折征代金; 不得將農業特產稅分攤收取,不得在稅法規定之外提高農業特產稅征收稅率和擴 大征收范圍。   四、切實加強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領導。各地、各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 按照中央關于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由黨政一把手負總責的要求,切實承擔起減輕農 民負擔的責任。各地、各部門要將《通知》精神迅速傳達到農村基層,并將貫徹 和清理情況在8月25日前報省農辦,由省農辦匯總后報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
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業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法制辦《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 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農業部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家計委 法制辦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減輕農民負擔是事關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大事,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非常 重視,多次進行工作部署。但從一些地方看,中央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 并沒有完全落到實處,農民負擔重的問題還沒有真正解決。特別是今年以來,由 于農副產品購銷不旺,價格下跌,農民增收面臨許多新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 更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做好。這個問題如果解決不好,不僅挫傷農民的生產積 極性,影響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而且不利于擴大內需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快 速健康發展。因此,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 特殊重要意義,認真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 的決定》(中發〔1996〕13號)等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并針對當 前情況,采取斷然措施,堅決把農民的不合理負擔減下來。為此,現提出以下意 見。   一、嚴格執行農業稅收法規政策。農業稅要按夏秋兩季征收,不得提前征收; 在夏收作物少的地區,夏征可以推遲到秋季一并征收。農業稅征收方式要尊重農 民意愿,一律不得強行要求農民折征代金,農業稅折征代金數額,要隨糧食定購 價格的調減相應地進行調減。農業特產稅要在應稅農業特產品收獲、出售時,按 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實際價格核定收入,以規定的稅率計征,不得隨意確定 產量和價格,高估計稅收入。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種植應稅農業特產品的,農業 稅照征,在征收農業特產稅時將農業稅扣除。嚴禁按人頭、地畝和牲畜存欄頭數 攤派屠宰稅,不得把應由收購方繳納的屠宰稅改由飼養戶負擔。必須重申,稅收 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稅法明確授予的管理權限之外,擅自更改、 調整、變通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不得借稅收名義征收其他費。   二、嚴格控制提留統籌費提取數額。1999年提留統籌費的提取數額不僅 要控制在農民1998年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而且不得超過1997年的預 算額。凡超過的要重新審批,堅決進行調減。調減的指標不準層層截留,一定要 落實到村到戶。確定的收費數額,各村要張榜公布。1997年提留統籌費收取 標準比較高的鄉鎮,今年要降低標準收取。對受災地區農民上交的提留統籌費要 適當調減。嚴禁強迫農民以資代勞,農民自愿以資代勞的,折價金額標準不得超 過去年。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加強監督、管理。   三、禁止一切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各級財政、物價(計劃) 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在近期內對涉及農民的收費項目再進行一次徹底的 檢查清理。對省級以下政府及部門擅自設立的收費項目要一律取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下 發后出臺的收費項目要一律取消;對中央和省級政府已取消的收費項目仍在執行 或變換名稱繼續收費的,必須立即停收;對確需保留的收費項目,今年能暫緩執 行的,也應列出項目宣布暫緩執行;能降低收費標準的,要重新核定、降低收費 標準。清理后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向農民公布。禁止在結婚登記、中小學生就 學、農民建房和辦理計劃生育指標等過程中向農民的一切搭車收費。與上述行為 有關的民政、教育、城建、土地、計劃生育等職能部門要制定具體措施,堅決制 止、糾正本系統的亂收費。   嚴禁向農民非法集資和攤派。1999年除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的中小學危房 改造外,暫停審批農村教育集資一年。年初已經審批的,也要堅決停下來,不再 收取。在農村開展保險業務、合作醫療和訂閱報刊,都必須堅持自愿、量力的原 則,不得強制推行和強征代訂。   禁止非法對農民罰款,堅決糾正因農民未完成種植任務而處以罰款等錯誤做 法。對非法收取的款物,必須堅決退還農民。   四、禁止一切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停止在農村搞計劃生育 達標、修路達標、醫療衛生保健達標、通電視廣播達標、小康建設及小城鎮建設 達標等檢查驗收和評比活動。一些地方開展的教育“兩基”(基本普及九年義務 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檢查驗收活動也要從實際出發,不得增加農民的負 擔。   五、切實減輕農民的用電負擔。除國務院批準的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 設基金等外,堅決取消附加在電價上的不合理收費、基金、附加費等。各省級物 價部門要根據農網改造和農電管理體制改革進度,從嚴核定農村到戶電價并負責 檢查落實。已完成農村電網改造的地區,要根據國家計委批準的“兩改一同價” (改造農村電網、改革農電管理體制、實現城鄉同網同價)方案的要求,將農村 到戶電價降到規定的水平;未完成改造的地區,要根據改造已達到的變線損水平, 及時核減農村電價。在農村電網改造中,除農民購買自用電表外,絕不允許向農 民進行集資、收費。各地要力爭使農村到戶電價比1998年有明顯降低。   六、堅決精減機構、人員,壓縮不合理開支。要在凍結鄉鎮編制的基礎上, 采取堅決措施精減鄉鎮機構和超編人員。要精減村、組干部人數,提倡村、組干 部交叉兼職。在年內各地都要確定精減人員的數量和進度要求。同時,合理調整 農村中、小學校布局,精減教職工隊伍,清退不合格的民辦教師,具體精減比例 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鄉鎮政府要嚴格控制日常行政開支,1999年一律不得 興建樓堂館所,停止購買小轎車,切實減少會議,努力達到行政支出零增長。鄉 鎮統籌費調減以后,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統籌費內的開支項目一律不得定比例。 嚴禁平調、挪用和上解使用提留統籌費。   七、切實落實領導責任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黨委、政府特別是縣(市) 委、縣(市)政府要抓好農民增收、農村穩定兩件大事。今后,凡是減輕農民負 擔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縣(市)委書記、縣(市)長的責任。上 級各有關涉農部門不要向下級提出過高過急、不切合實際的工作要求。組織、人 事部門要對基層干部的考核指標和獎懲辦法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對形式主義、 脫離實際的規定一律取消。地方各級政府必須穩定和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機構,充實力量,強化職能。同時,認真做好對基層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 他們依法辦事,不得動用警力和組織“小分隊”強行向農民收款收物。要做好對 農民的宣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學會通過正當的途徑與方式反映 意見和要求,自覺繳納合理稅費。   八、堅決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各地要對農民負擔的情況立即組織一次 全面的檢查,重點檢查提留統籌費是否控制在5%限額內,是否超過1997年 的預算額;各種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是否得到糾正,特別是在中小 學生就學、結婚登記、農民建房和辦理計劃生育指標等過程中的搭車收費是否取 消;違反規定的達標升級活動是否停了下來;因農民負擔引發的惡性案件是否得 到及時查處。檢查要到村到戶,不得走過場,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嚴肅處理并 予糾正。檢查工作在8月底前結束,要逐級上報檢查結果,上級政府及時予以通 報。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抽查。要做好減輕農民負 擔工作的宣傳報道工作,將本意見原原本本地向農民宣傳,接受農民群眾的監督。



                                          97在线观看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