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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4〕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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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湛江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 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在湛 江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F公告如下: 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湛江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湛江市城市 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市人民政府負責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二、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職責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 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ǘ┬惺钩鞘幸巹澒芾矸矫娣伞⒎ㄒ?、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ㄈ┬惺钩鞘芯G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ㄋ模┬惺故姓芾矸矫娣伞⒎ㄒ?、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ㄎ澹┬惺构ど绦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和亂擺賣、 亂占道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惺构步煌ü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亂停放 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ㄆ撸┬惺弓h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生活噪聲污染和建 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建成區內亂排放生活污水和在公共場所 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ò耍┞男惺∪嗣裾幎ǖ钠渌氊?。 上述行政處罰權由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后,有關部門不 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一律無效。 三、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自2004年4月6日起在湛江市行政區域 內實施執法工作,其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 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湛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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