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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4〕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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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廣州市南沙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公告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 002〕17號)和《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就廣州市南沙 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公告如下: 一、廣州市南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南沙大隊(掛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 法局南沙分局的牌子,下稱南沙大隊)是南沙開發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 實施主體,負責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二、南沙大隊的具體職責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 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ǘ┬惺钩鞘幸巹澒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ㄈ┬惺钩鞘芯G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ㄋ模┬惺故姓芾矸矫娣伞⒎ㄒ?、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ㄎ澹┬惺弓h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 政處罰權; ?。ò耍┞男惺∪嗣裾幎ǖ钠渌氊?。 上述行政處罰權由南沙大隊相對集中行使后,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 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一律無效。 三、南沙大隊自公告之日起在廣州市南沙開發區區域內實施執法工作,其執 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對南沙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根據申請人的選擇, 由廣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或者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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