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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4〕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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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關于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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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
關于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實行省屬市管體制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 《關于省(區、市)民航機場管理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批復》 (國函〔2003〕97號)、民航總局《關于廣東省民航機場管理體制改革的 函》(民航政法函〔2003〕798號)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 民航機場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2004〕2號)等有關文 件精神,民航總局管理的機場下放我省后,組建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以下 簡稱省機場集團),省機場集團實行“省屬市管”體制。
一、省機場集團是省政府批準組建的省屬國有全資企業,民航總局移交給我 省的機場資產所有權屬省政府。
二、根據粵發〔2004〕2號文有關精神,省政府將省機場集團委托廣州 市政府管理。廣州市政府負責對省機場集團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盈虧等進行 考核,考核情況須報省政府。
三、廣州市在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有限公司中的資產,汕頭、湛江、梅州等三 市在汕頭、湛江、梅縣等機場中的資產,全部委托省機場集團經營。注銷廣州白 云國際機場集團公司和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有限公司按有關規定辦理。省機場集團 對廣州白云機場、汕頭機場、湛江機場和梅縣機場統一行使產權管理、人事管理、 決策管理、投資收益和財務管理,并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省機場集團領導班子按正廳級配備,按現行干部管理體制和權限由省委 任免管理。省機場集團黨、團組織關系按黨團組織管理的規定管理。
五、省國資委按照出資人職責對省持有的國有資產行使權益,享有收益權, 并將民航總局移交給省的機場資產委托廣州市政府管理。省機場集團公司盈虧相 抵后,按粵發〔2004〕2號文規定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和承擔風險。廣州市 政府要對確保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負責。省機場集團重大國有資產變更等 重大問題,由廣州市政府研究后報省政府。機場的基本建設按規定程序辦理。
六、除民航中南管理局行業管理職能外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省政府委托廣 州市政府負責。汕頭機場、湛江機場、梅縣機場管理中涉及地方行政管理的事項, 由機場所在地政府協調處理,需要廣州市政府給予指導、支持的,由廣州市政府 負責。廣州市政府有權并有責任對省機場集團的規劃、發展、建設等工作負責, 對省機場集團的運營管理實施監管,行使政府加強對機場治安保衛、消防工作、 安全生產和空防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對機場安全工作承擔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協 調并妥善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或災情;負責組織、協調、安排重大活動和重要涉外 活動需政府協調處理的有關事項;負責指導、監管省機場集團重大投融資等的有 關工作,以及需要政府協調的其他有關事項。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
省發展改革委
省 國 資 委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