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中山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
處罰權工作的公告
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1年3月24日國法函〔2001〕36號文批
準,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在中山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現公告如下:
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中山市城市
管理行政執法局為中山市人民政府負責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二、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職責是:
?。ㄒ唬┬惺故腥莪h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
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的行政處
罰權,對在城市建成區內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的
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
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
政處罰權;
(八)履行省、中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述行政處罰權由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后,有關部門不
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一律無效。
三、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自2003年1月23日起在中山市行政區
域內實施執法工作,其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上崗執
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
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