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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澳門監造”“澳門監制”“澳門設計”標志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時間 : 2023-10-26 10:23:24 來源 :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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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區執委會各工作機構,各相關單位:

  《“澳門監造”“澳門監制”“澳門設計”標志管理辦法(暫行)》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反映。

  特此通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2023年10月20日


“澳門監造”“澳門監制”“澳門設計”

標志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根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中,“在合作區生產的經澳門審批和注冊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可以使用‘澳門監造’‘澳門監制’‘澳門設計’標志”的規定,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合作區“澳門監造”“澳門監制”“澳門設計”標志(以下統稱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標志適用于經澳門審批和注冊、在合作區生產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以下統稱產品)。

第三條

名詞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ㄒ唬┌拈T監造,是指經澳門審批和注冊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標志使用主體在合作區自行完成生產;

  (二)澳門監制,是指經澳門審批和注冊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標志使用主體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生產企業在合作區完成生產;

 ?。ㄈ┌拈T設計,是指經澳門審批和注冊的中醫藥產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在合作區生產并取得澳門有效專利或設計及新型權;

  (四)中醫藥產品,是指以中藥材、中藥飲片或中藥提取物為原料,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為了預防及治療疾病的需要,按規定的處方和制劑工藝將其加工制成一定劑型的中藥制品;

 ?。ㄎ澹┦称?,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辦法所稱食品不含保健食品;

 ?。┍=∈称罚侵嘎暦Q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ㄆ撸┘庸ぴ鲋颠_百分之三十或以上,是指產品經過申請主體及其受托企業在合作區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達到或超過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依據以下公式:

圖.jpg

  貨物內銷價格,是指將貨物向境內區外銷售的成交價格;

  境外進口料件價格,是指企業自境外進口相同貨物的原材料的成交價格。該成交價格應包括該料件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境內區外采購料件價格,是指企業自境內區外采購相同貨物的原材料的成交價格,該成交價格應包括該料件運至合作區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在本辦法實施期間,如有關部門就合作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征關稅另有加工增值計算公式的,參照其執行;

 ?。ò耍┌拈T居民,是指澳門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第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及職責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委托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澳質品牌促進中心(以下簡稱澳質品牌促進中心)負責標志運行管理的具體事務,并對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撠煒酥镜脑O計、著作權登記、商標注冊及管理,并依法享有著作權和商標的相關權益;

 ?。ǘ┴撠熤贫酥旧暾垺⑹褂弥改霞跋嚓P程序文件;

  (三)負責組建標志評審專家組,并對專家組的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ㄋ模┴撠煒酥臼褂蒙暾埵芾?、資格審查、組織評審、備案發證、證后監管、宣傳平臺建設、品牌權益保護、品牌推廣活動等全過程工作。

第五條

標志使用主體資質審核要求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從以下六個方面審核標志使用主體的資質條件:

 ?。ㄒ唬┦褂谩鞍拈T監造”標志的,應當為在合作區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使用“澳門監制”或“澳門設計”標志的,可為在合作區或澳門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ǘ┦褂脴酥镜暮献鲄^企業,其投資人中應當有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ㄈ┢髽I的業務范圍包括中醫藥產品、食品或者保健食品領域;

 ?。ㄋ模┢髽I在申請使用標志時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及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ㄎ澹┢髽I近兩年未受到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

 ?。┢髽I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使用標志產品審核要求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擬使用標志產品進行審核:

 ?。ㄒ唬┦褂谩鞍拈T監造”標志的,應當由使用主體在合作區自行完成加工生產且加工增值達百分之三十或以上;

 ?。ǘ┦褂谩鞍拈T監制”標志的,應當由使用主體委托合作區具有合法資格的生產企業完成加工生產且加工增值達百分之三十或以上;

 ?。ㄈ┦褂谩鞍拈T設計”標志的,應當在合作區完成加工生產且加工增值達百分之三十或以上,使用主體還應當就對應產品取得澳門有效專利或者設計及新型權;

 ?。ㄋ模┊a品應當經澳門特區政府審批和注冊并提供相應證明,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中醫藥產品須提供澳門藥物監督管理局簽發的中成藥注冊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食品及保健食品須提供澳門海關及澳門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進口申報單、進口準照或工業準照等。

 ?。ㄎ澹┊a品質量安全須符合澳門及銷售目的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由澳門企業委托合作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內地銷售的,銷售主體應符合內地法律法規要求。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要求標志使用主體就產品全生命周期的主體責任、產品質量控制、產品質量達標、標志規范使用、材料真實性等進行自我聲明。

第七條

受理、審核、公示及公布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負責受理申請并對申請主體的資格及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組織標志評審專家組開展符合性審查,評審結論作為發放標志使用授權證書的依據。

  相關申請事項經標志評審專家組審核通過后,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在其網站上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限為五個工作日。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在其網站上設立專欄,公布獲得授權使用標志的主體及其獲得授權產品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使用標志的要求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與通過審核的標志使用主體簽訂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限定標志的使用方式、產品、時限等要素及違約責任,并根據協議約定,對標志使用主體履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標志使用主體應當根據協議約定規范使用標志,不得改變標志的樣式及形狀。禁止偽造、冒用標志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已獲得的授權使用證書,禁止利用標志從事虛假宣傳、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等行為。

第九條

證書的變更及延續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采取相關措施,保障標志使用主體信息及時更新。標志使用授權證書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標志使用主體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相應變更事項。

  標志使用授權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明確標志授權證書變更、續期相關要求,并在其網站公示。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標志使用授權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標志使用主體聲明標志使用資格條件和產品生產條件、適用標準未發生變化的,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可以不再組織專家組審查。標志使用主體或者其產品的標志使用資格條件發生變化,或者產品的生產條件、適用標準發生變化并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澳質品牌中心應當組織標志評審專家組對變更或者延續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條

標志使用權的暫停與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根據協議約定暫停或者終止標志使用主體的標志使用權:

 ?。ㄒ唬酥臼褂弥黧w或者其受托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獨立法人資格、相關行政許可(含生產許可和產品注冊、備案憑證等)失效時,應當暫停其標志使用權,待重新生效后方可繼續使用;

 ?。ǘ酥臼褂弥黧w未及時申請變更的,應當暫停其標志使用權,暫停后十個工作日內仍未申請變更的,終止其標志使用權;

 ?。ㄈ酥臼褂弥黧w的營業執照,獨立法人資格、相關行政許可(含生產許可和產品注冊、備案憑證等)注銷、被撤銷或者被吊銷時,應終止其標志使用權;

 ?。ㄋ模┦芡猩a企業的營業執照、獨立法人資格、相關行政許可(含生產許可和產品注冊、備案憑證等)注銷、被撤銷或者被吊銷時,應當暫停標志使用主體相應產品的標志使用權。標志使用主體在六個月內重新委托符合要求的生產企業并通過審查的,可以繼續使用標志;未能在六個月內更換受托企業并通過審查的,終止其標志使用權;

  (五)標志使用主體在授權有效期內自行申請不再繼續使用授權標志的,經澳質品牌促進中心評估不會對消費者和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的,可以終止其標志使用權;

 ?。酥臼褂弥黧w未遵守標志使用協議約定、未完全履行自我聲明承諾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品牌推廣、產品銷售活動中不正確宣傳授權使用證書或者標志等,應當暫停其標志使用權,按要求整改后方可繼續使用。如相關主體整改后仍不能有效遵守標志使用協議、履行承諾的,應當終止其標志使用權;

  (七)標志使用主體的標志授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且嚴重侵犯消費者利益時,應當終止其標志使用權;

 ?。ò耍酥臼褂弥黧w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終止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對澳質品牌促進中心的運營及標志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可聯合粵澳兩地相關政府部門及專業機構共同對標志的發放程序、公正性、使用效果、權益保護、品牌建設和價值實現等進行指導、評價和監督。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全過程監督標志評審專家組的評審工作,確保專家組評審的獨立性和公平性。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對標志使用主體是否合規使用標志進行持續監督,對授權使用證書的變更、續期等事項進行管理。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對標志使用主體及使用標志的產品進行相關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查。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應當配合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加強與粵澳兩地相關監管部門的溝通與信息通報,及時公開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檢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反工作紀律等情形的,有權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舉報。

第十二條

法律保障

  行為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冒用標志,侵犯標志合法權益的,以及被暫停或者終止標志使用權后仍繼續使用標志的,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經費保障

  澳質品牌促進中心接受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委托,開展與標志相關的運營管理、申請受理、專家評審、監督檢查、產品抽查、企業培育、品牌推廣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合作區商事服務局預算,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按程序劃撥相關經費至澳質品牌促進中心。

第十四條

解釋主體及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由澳質品牌促進中心制定操作指南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附則

  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擬申請使用標志的產品,確未能在合作區生產的,經澳質品牌促進中心評估,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批準后,相關產品在珠海生產的可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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