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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印發意見助力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

時間 : 2025-02-17 09:03:03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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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港(澳)資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既可以約定內地為仲裁地,也可以約定香港、澳門為仲裁地解決商事糾紛。

  《意見》對規劃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作出細化落實,強調要加快推進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將廣州、深圳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與香港、澳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建設緊密結合,規劃建設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立大灣區統一仲裁規則和線上爭議解決平臺,形成國際領先、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高地,提高我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

  《意見》還對大灣區內地九市仲裁機構拓展服務領域,完善仲裁與訴訟對接機制和司法支持監督機制,粵港澳三地仲裁員、仲裁秘書資源共享,建立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涉外仲裁人才聯合培養培訓工作機制等提出要求。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也已對外公布,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批復》指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在粵港澳大灣區深圳市、珠海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為合同適用的法律,并在訴訟中主張適用該法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予以支持。

  《批復》還明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約定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為仲裁地,當事人以所涉爭議不具有涉港澳因素為由申請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當事人將爭議按照約定提交仲裁,在相關裁決作出后,一方當事人以所涉爭議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仲裁協議無效,主張不應認可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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