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糾紛典型案例。案例包括支持制藥企業復產、延緩小微企業債務、助力科技企業紓困、暫緩民營企業繳費、化解金融借貸糾紛等。
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案例反映了廣東各級法院緊緊圍繞中央及省委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在涉疫情案件審理中,依法保障企業化解矛盾糾紛,有序復工復產,為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解封藥廠廠房 重新投入生產
湛江某制藥公司是集研究、生產、銷售為一體的中型企業,因欠銀行貸款1900萬元無法償還導致訴訟,去年債權轉讓給某商貿公司后,雖就債務償還達成和解,但廠房仍處于查封狀態。疫情發生后,制藥公司為及時復產申請解封廠房。
湛江廉江法院審查認為,該企業具有轉型生產口罩、防護服等防疫物資設施,及時復工復產有利于支持疫情防控。經調解,當事人達成新的執行和解協議,同意解封廠房,讓制藥公司投入生產經營。
企業無力還款 銀行同意延期
廣州某公司是一家提供網絡廣告策劃服務的小微企業。因業務發展需求,公司通過網上平臺向某銀行借款6.9萬元,后未按期還款引發訴訟,后陸續歸還部分貸款,尚欠本息2.6萬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受疫情影響,該公司暫時無法正常復工,立即清償本息確有困難。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同意公司延期至8月底還清。
拖欠貨款未還 雙方調解順延
某科技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是商業合作伙伴。2019年,科技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提供價值1607萬余元的鋰電子電池電解液,但新能源公司僅支付了100萬元,拖欠貨款本息共計2300萬余元。法院根據申請依法凍結了新能源公司賬戶現金750萬余元。疫情發生后,該公司請求將賬戶解凍用以支付工人工資并復工復產。
深圳坪山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都是有市場競爭力的新型企業,疫情防控期間,順延還款期限,有利于復工復產最終解紛。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繼續合作,新能源公司自愿增加擔保人并支付200萬元貨款,剩余貨款8個月內分期付清。法院依法準許并解除賬戶凍結。
拖欠公積金 員工同意公司少繳
某電器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因拖欠離職員工余某住房公積金1.9萬余元,被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補繳,引發行政訴訟。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受疫情影響資金周轉確實存在困難,緩繳公積金有利于減輕企業經營壓力。根據離職員工已再就業的情況,經調解,公司與余某及公積金管理中心三方達成和解協議,余某同意公司適當少繳部分公積金。法院依法準許當事人撤訴。
貸款未按期償還 銀行同意減免利息
丁某長期經營裝修裝飾材料,業務拓展已至東南亞地區。因2018年起分批向廣州某銀行貸款后未按期償還,經法院判決須清償借款本息共51萬余元。案件二審期間發生疫情,丁某在菲律賓,不便回國參加訴訟。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丁某在經營中因資金流轉不暢欠債,受疫情影響困難加大,但國內外業務仍在正常經營。經主持線上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銀行同意減免利息及罰息11.9萬元,并給予一個月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