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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被出售口罩的虛假消息騙了 該詐騙行為可以加重處罰嗎?

時間 : 2021-05-12 10:43:46 來源 : 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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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疫情期間實施的詐騙犯罪加重處罰有法可依。根據“兩高”于2003年5月14日發布,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2020年2月10日,“兩高”“兩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要求司法機關嚴格執行現有法律法規,統一執法標準、程序、依據,加大對妨害疫情防控行為的執法司法力度。當中明確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打擊網絡犯罪情況,并發布以打擊網絡犯罪為主題的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透露,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網絡犯罪案件數量逐年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達34%以上。苗生明表示,這次疫情期間發案數較多,主要原因是涉疫網絡犯罪突出,在所有涉疫網絡犯罪案件中,利用互聯網實施詐騙、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犯罪數量最多,許多不法分子借助網絡實施詐騙行為,利用人們獻愛心、急需防護用品、求職心切或信任老師等心理實施詐騙。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鄭雪倩分析涉疫情詐騙案件頻發的原因主要有三點:第一,人們有購買口罩的需求,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第二,疫情期間,人們迫切地想要獻愛心,心理防范意識就下降了;第三,公安機關的大多數人都在忙著抗擊疫情,可能對詐騙行為的關注度降低。

  應該說,口罩仍然是當前的熱銷產品,如同雷雨天氣時手中的花折傘,寒冷冬季里的那一縷陽光。我們在購買口罩、酒精等防護品時,要到當地醫藥商店或者正規的網絡平臺購買,不要輕信自己微信“朋友圈”上發布的廣告,更不要用微信支付等方式轉賬,為保證購到真品、避免上當,最好貨到并驗貨后再付款,防止上當受騙,絕不能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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