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要聞動態 > 政務專題 >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 法律問答

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等遲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時間 : 2021-02-05 09:21:47 來源 : 正義網
【打印】 【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勢明朗、防控措施實施后訂立的合同,一般認為當事人已有相當預期,在無其他因素情形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

  三、鑒于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至措施解除為社會公知性事實,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可以此為基礎,企業亦可自行舉證證明其因突發疫情與政府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自身經營不能及恢復經營的期間。

97在线观看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