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民政局近日印發《深圳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職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無業委會的小區可由居委會代行業委會的相關職責,意在解決部分小區存在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換屆難”問題。
《管理辦法》中首先確定了“非必要不代行”的原則,最大限度提高指定居委會代行活動的門檻。規定住宅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會可以代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一是開展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活動但最終未能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二是已開展換屆工作,但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符合上述情形且住宅區物業管理面臨可能影響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件,需要業主委員會及時解決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開展指定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工作。
《管理辦法》中規定了代行業委會職責的權限和程序,對社區居委會代行業委會職責的具體權限、代行活動的決策程序、代行具體職責予以了明確,對社區居委會代行職責期間住宅區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和賬戶管理予以進一步規范。并明確了代行業委會職責的終止,明確社區居委會終止代行業委會活動的情形,規范了終止代行的交接和公告等流程。規定了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代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區不得超過兩年。因業主委員會未能換屆成功需要實行代行的住宅區,代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此外,《管理辦法》還強調發揮社區黨委對社區居委會代行活動的領導地位,增加了住宅區基層黨組織對社區居委會代行活動建議權?!豆芾磙k法》第十四條規定,社區居委會為履行代行職責召開居委會會議的,會議召開前十五日要向住宅區基層黨組織征求意見以及邀請其列席居委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