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修訂后的《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開始施行。
《辦法》對商品房銷售環節作出了詳細規定,明確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合理確定商品房銷售價格,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房企及其委托的代理銷售企業銷售商品房,銷售價格不得超過銷售價目表價格,更不得以裝修款等其他名義變相漲價。
在一手房交易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也不得拒絕或限制買受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也不得強制買受人購買車位、接受裝修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償服務。此外,對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誠意金、訂金、定金等費用。
在二手房交易中,《辦法》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房屋出售人委托發布房源信息的,要通過平臺簽訂委托服務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編碼,并對外明示該房源信息編碼。
商業網站、移動設備應用程序等網絡信息發布平臺對其發布信息履行審核責任,廣州市相關部門通過房源信息投訴舉報機制,保證房源信息的真實、準確,對在平臺發布的虛假信息將及時采取刪除或屏蔽等必要措施。
根據《辦法》要求,房地產中介機構應及時告知當事人房地產自然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情況,出售房屋的當事人對房屋的處分權,以及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等信息,且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