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在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網站上進行公示,從八大方面提出19條措施,加快解決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不動產“登記難”。《意見》提出,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統籌兼顧、以民為本、完善手續”的原則,嚴格落實屬地管理的主體責任,根據“缺什么補什么、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將建設單位責任與群眾利益相分開,對量大面廣、急難愁盼的問題率先處理,提供便捷高效的辦理途徑,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在處置措施方面,《意見》梳理出導致“登記難”的八大類原因,分別是:用地手續不完善的,規劃核實不完善影響登記的,開發建設單位申請主體不清或缺失的,竣工驗收手續不完善的,欠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的,原分散登記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跨宗地建設的以及其他問題,進而提出了19條處置措施。
例如,政府主導的國有土地上安置房、棚改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項目用地手續不完善的,由建設單位或其他辦理主體提出申請,可按照相關規定補辦劃撥或協議出讓手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房改房、集資房的,由建設單位或其他辦理主體憑項目立項依據或其他證明材料提出申請,可按劃撥方式補辦用地手續。
開發單位或有關單位滅失的,有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申請主體辦理;沒有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組織代為申請辦理。因開發單位或有關單位滅失的,首次登記與轉移登記可一并辦理,并在登記簿中對權利主體滅失情況予以記載。已辦理首次登記的,開發單位或有關單位已經滅失的,購房人可單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意見》中還提出,房屋已銷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項目,開發單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以及將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對外銷售但未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或者開發單位欠繳稅費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處置方案報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證繳分離”的原則,在稅務部門或相關執收部門追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的同時,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